悬赏广告的制度实践及反思

悬赏广告的制度实践及反思
作者:赵超
换一种方式飞行来源:《中国集体经济》变量间的相关关系2018年第18旱榆
        摘要: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单方允诺还是契约争议未断。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悬赏广告案例,将其按内容不同归纳为一般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兼具履行政府职能的悬赏广告以及兼具监督功能的悬赏广告。我国现有悬赏广告制度存在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及其衍生出的问题、招商引资文件性质是否悬赏合同纠纷等问题。民法典编纂要凝聚最广泛的共识,基于社会实证分析,立法者在民法典合同编应正式确立悬赏广告制度。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允诺;类型化
        一、问题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与悬赏广告相关的法律有《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物权法》第112条。为便于司法实践颁布《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对于这一条款有学者从体系解释角度,认为这一条文
确立了悬赏广告的契约说性质,但又未对不知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是否请求报酬?以及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时,有无报酬请求权?做出规定。悬赏广告核心争点在于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即契约说与单方允诺说。本文将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悬赏广告司法适用情况,梳理、总结悬赏广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形式并对其进行类型化,通过实证分析了解司法实务界对悬赏广告法律属性共识度的高低,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以期为完善悬赏广告制度提供实证支持。
        二、悬赏广告的司法实践及其类型化
        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阅读对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检索,通过对这些案件内容的研究,结合国外民法典经验,认为我国悬赏广告纠纷,司法实践称之悬赏合同纠纷有如下类型。
日本九二式重机>阿穆尔河        (一)一般悬赏广告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        一般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这一类型的悬赏广告内容对悬赏人与行为人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完成悬
赏广告声明的内容,行为人就取得报酬请求权。在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声明,对于完成某特定事项的行为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按照广告的条件,从事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在上诉人刘求喜与被上诉人新化县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求喜只是因为在自己家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感到害怕而报警,并未按照悬赏公告要求的方式提供破案线索,其行为不是针对悬赏公告而进行的承诺,因此,新化县公安局与刘求喜之间的悬赏广告合同没有成立。还有与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得59个案件,法院都予以裁定不予受理。笔者发现公安局发布的悬赏广告中,对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声明的行为实行严格审查,这一做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将于后文讨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18: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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