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管理办法

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
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  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  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  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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