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支付技术性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支付技术性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文/ 百丞税务    刘翠翠
近日,不断有客户咨询向支付技术性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通过与不同的客户沟通,笔者发现,不同的企业对相关政策和业务的把握水平差异较大,甚至有的企业一直在多缴纳税款。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财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另一方面,相关政策较多,并且同一项业务流转税和所得税规定不同,这本身就造成了业务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将此问题进行统一解答,明确正确的业务处理,同时,通过梳理政策让大家知道为何如此处理以及原来处理方式问题出在何处。
一、流转税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营改增”以前,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并且有免税优惠。最早的免税规定见于《国务院关于下达<;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的通知》(国发[1992]18号)“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免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入的营业税。” 这是国务院的方针性文件,之后,国税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方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1号),其中第二条: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最早明确提到有关外国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性服务的政策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文件同时明确了免税营业额的计算及免税审批程序。 128 2014年05月15日
此后,在财税字[1999]273号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国税发[2000]166号、国税函[2004]825号、财税[2005]39号等文件,进一步解释了有关免税的具体规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最基本的出发点还是国家为了引导企业科技进步,给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收入免税的优惠。
为健全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在2012年1月1日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研发和技术服务是“营改增”的排头兵,在上海市率先试点时,其中的现代服务业第一项就是研发和技术服务。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营改增后,关于技术性收入在增值税中的规定与财税字[1999]273号中营业税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虽然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历经多次变更,但是直到目前执行的财税[2013]106号,仍然是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之前和之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都是免征流转税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这一审批程序与“营改增”之前的程序是相同的,只不过原来要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现在改为主管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原来已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营改增”后再发生同类业务时,还需要再到主管国税局备案,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商标使用权
免征流转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同时提供商标使用权是日常业
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但是收取商标使用费或者类似性质的收入则不能免税。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营改增”之后,没有明确的文件指出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应当如何处理,但是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定义与营业税的规定完全相同,因此免税部分也不应当包含商标使用费。对于金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是否还是按照营业税中不高于50%确定免税额,目前增值税的规定中尚未明确,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若合同中既包含技术转让收入也包含商标使用费或者类似性质收入的,应当明确各项收入的金额,以避免全部不能享受免税的风险。
(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无关的一般性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是不
予免税的。这一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境内单位时比较容易理解,而当提供服务方为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单位”)时,很多人容易产生疑惑,其实,还是归根于对营业税的基本规定没有很好的掌握。
在2009年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行起,其中最基本的一句话就引起了广泛、热烈的讨论,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所谓在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句话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最明显的一个判定标准的变化,对于一项应税劳务,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则该项劳务就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具体到本文的技术性收入,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即使对方提供服务过程不到中国境内,因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也应当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单位在境内没有营业机构和代理人的,境内的劳务接收方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以前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我们向支付一笔技术咨询费(单位在境内没有营业机构和代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呢,这时候就有了明确的答案,是需要扣缴的。这一答案在“营改增”之后也没有变化。“营改增”之后的规定也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因此,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无关的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的,若该单位在境内没有营业机构和代理人的,境内单位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另外,我们知道,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同样适用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因此,接受劳务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附加税费。“营改增”以前,在扣缴营业税时,需要同时扣缴城建税及各项附加费,“营改增”之后,接受劳务的境内单位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扣缴增值税,再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附加税
费,程序上比“营改增”之前更加复杂。另外,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候会约定支付的费用为税后金额,则具体扣缴的税款应当将合同约定的金额还原到税前再来计算。在还原计算时,需要还原计算的税款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有的还涉及预提所得税。
二、所得税
(一)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有免税、减税的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此项优惠仅适用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没有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中,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在支付技术转让费
时,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二)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中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中一般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给单位的特许权使用费,若该单位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单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但是单位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应当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何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判定原则“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劳务的判定原则为劳务发生地原则。具体到我们本文说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若劳务提供方式为电话、邮件等,即不需要到境内的情况,则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单位取得的该项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支付
方即境内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若单位需要到中国境内才能完成服务,则劳务发生地为中国境内,也就是单位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以上是针对向支付技术性费用如何扣缴税款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流转税的规定与所得税的规定差别较大,提醒企业注意,应当就不同业务仔细区分,防止出现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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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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