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

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208号
  原告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10栋7层。
  法定代表人张颜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职员,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集体户章村煤矿。
  委托代理人胡吉科,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出生,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文竹园2栋101。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连冰,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湖南省长沙市郊区泉塘韶光电工厂宿舍。
  原告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海力达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第45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55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第4556号决定的相对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海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梅、胡吉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蒋彤、高雪,第三人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刘连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0:5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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