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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受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一) 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纠纷案件;
6.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7.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
8.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发明权、发现权和其它科技成果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六)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五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外,还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包括: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其他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 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案件,包括:
1.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2.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4.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5.其他涉及布图设计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以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 www.fae/fg/detail528107.html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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