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处罚案例

销售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正三轮摩托车行政处分案
时间:2007-06-10根源:网友投稿作者:销售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正三轮摩托车行政处分案
一、案情简介2002年8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察局接到民众检举称"某县某摩托车经销部销售涉嫌质量问题的正三轮摩托车"。执法人员快速的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摩托车经销部门口有一辆车号为豫C28467的八平汽车正在卸正三轮摩托车,已卸10辆,此中一辆已经销售,销价2900元;车上还有14辆未卸。经检查,该种正三轮摩托车的商标为"春风"牌,铭牌上标明的型号为CF100,生产厂名为苏北电机厂,厂址江苏泰州,出厂日期2002年8月,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切合产品表记标明要求,并盖有苏北电机厂质量部公章,说明书地址为江苏泰州,电话。这批"春风"牌正三轮摩托车共计共24辆,销售一辆,现存23辆,货值总数69600元。从表面看这些正三轮摩托车手续齐备,确为苏北电机厂的产品;但是执法人员仔细查察发现:铭牌、说明书笔迹不清楚,摩托车主要焊接部位有显然的焊渣,且喷漆不平均,当执法人员对这批产品提出异议时,该经销部的负责人孙某却一口咬定该批产品是从苏北电机厂进的货,供给了盖有苏北电机厂财务专用章的商品调拨单,豫C28467货车车主供给了河南省道路货物运单,注明的装货地址是江苏泰州。同时拨打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生产厂电话无人接听。依据上述状况,
某县质量技术监察局立案睁开检查,发函至江苏泰州质量技术监察局、工商局要求辅助核查。经上述两单位查实,苏北电机厂是一家已注册并具备生产正三轮摩托车费格的国有公司,于1994年3月注册"春风"牌商标,但因为最近几年来生产经营不景气,自2000年12月份停产到现在不重生产正三轮摩托车,现正在申办破产;该厂所注册的"春风"牌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于2001年3月转让给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不生产"春风"牌正三轮摩托车。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判定结论"所使用的产品合格证也不是该公司的合格证,认定该批摩托车为冒充该公司春风品牌产品"。联合取证状况,办案人员再次对运输货车和车主进行检查,在获得的凭证眼前他们不得不认可该批正三轮摩托车是从河南堰师岳滩镇赵庄街拉来的,系河南堰师天方摩托车厂生产的,冒充苏北电机厂的产品。二、办理决定针对上述事实,经某县质量技术监察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论一致认定:该经销部的行为属销售冒用别人厂名、厂址正三轮摩托车的违纪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五十三条赐予以下行政处分:1、责令更正(该批摩托车一定经查验合格后明示降价销售);2、并处以违纪销售该批产品货值金额60%的: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3、充公违纪所得:捌佰元整(¥:);
罚没款共计: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依照程序,法例室将案审委作出的拟处分决定见告了行政相对人,听取了陈说申辩后,见告其有听证的权益,行政相对人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不要求听证。3天以后,该局下达了行政处分决定。三、剖析建议该案是一同典型的明知销售冒用别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纪行为,该案查处实时,处分适当。1、公司的厂名、厂址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营业标记,是差别商品或服务根源的标记。公司的厂名(或名称)、厂址表现了经营者经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取的无形财富。私自使用别人的公司厂名、厂址,其实质上是盗用别人的商业信用,伤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伤害了花费者的利益,损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是产质量量法例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付花费者和生产公司肩负的产质量量义务。2、检查取证工作快速扎实,凭证齐备此案在检查取证方面比较成功,在短短8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思路清楚,没有轻信行政相对人的证言,而是从核查苏北电机厂下手,先后获得10份凭证,此中有厂家的判定结论,有江苏省和泰州市工商部门供给的证明资料和商标转让证明,有江苏泰州市质量技术监察局执法人员辅助做的检查笔录,取证工作层层相扣,违纪事实认定清楚,在获得了这些凭证后,办案人员又分别对行政相对人和运输货车车主进行了检查,最后在铁的凭证眼前,行政相对人终于认可了从河南进货的事实,使行政相对人口服心服。对此案的办理充足表现了凭证学上的"重程序、重凭证"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陈说与获得的其余凭证一同形成了凭证锁链,使执法工作成立在严格的程序和确实的事实基础上。3、该案定性正确。某县质量技术监察局审委会在对此案进行议论时,对其重点性问题--是以"以冒充真"定性仍是以"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定性产生了两种建议:第一种认为依照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判定结论"所使用的产品合格证也不是该公司的合格证。认定该批摩托车为冒充春风品牌产品",应当定性为"销售以冒充真产品的违纪行为"。第二种认为《产质量量法》条则解说中对"以冒充真"的定义是指以甲产品冒充与其特征不一样的乙产品的欺诈行为(比方用糖水冒充蜂蜜等等);而"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定义是指私自使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所以"假"不但从外观辩别,重点在于从内在特征、质量而定;而"冒"则从外观直接鉴别即可确立,所以应当定性为"冒用别人厂名、厂址"。此后案的实质状况看,能够发现有两种违纪行为同时存在:一是销售者明知该正三轮摩托车属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却成心销售;二是商标侵权,即"冒牌"行为。因为《商标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非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所以,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查处此类案件,应依照《产质量量法》赐予"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定性比较正确。4、此案还有不足之处:第一、依照《产质量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从河南运输冒用别人厂名厂址摩托车的豫C28467货车的车主进行处分。从案件办理状况看,车主知道该批摩托车是从河南拉来的,明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属冒用产品,却为其供给运输的便利条件,并出具假造的货物运单,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
益,在必定程度上滋长了违纪行为的泛滥,是成心的行为,应当肩负相应的产质量量责任,以达到对其惩戒和教育的目的。第二、依照《产质量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充公违纪销售的产品,这样有益于防止这些产品流入花费者的手中,造成伤害。所以,固然在此案的后办理上,该局要求该批三轮摩托车一定经法定查验机构查验合格后,标明正确的厂名厂址后明示销售,并给公安部门送到了《质量技术监察建议书》,建议交警部门在办理该批摩托车车辆手续时,检查合格证明,但是充公该批产品更合理合法。第三、对于移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依照《对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质监总局政发[2001]43号)》第八条3款的规定,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冒充产品的行为,此案的涉案货值金额69600元,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在此案办理的同时,应当踊跃联系河南省偃师市质量技术监察局查处生产冒用"春风"品牌正三轮摩托车的生产厂家,以表现依照从源泉抓质量的工作目标。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日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紧急生死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自轻自贱,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如有作奸不法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认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而后实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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