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刘婪棼
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恶意申请”;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7-0003
一、商标保护现状
1982年,《商标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现行《宪法》同年颁布。从1982年颁行至今,《商标法》已经历了1993、2001、2013和2019年四次修改。《商标法》多次频繁地修改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对商标保护的强烈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的变革对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除了立法层面的跟进,实务中我国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从2016年起,一直保持着“三增长”的趋势。
另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增长率达到55.7%,而同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6.9%;截至2017年我国商标累计注册总量占全球的40%,而同期我国占世界经济的比重为15%左右。这两组数据的简单对比表明,我国商标事业出现了明显的“泡沫化”现象。在市场主体不断增长、市场活跃度良好以及我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等正常因素之外,商标囤积和商标抢注等恶意注册大量增加是商标量爆发性增长的主要原因[1]。
申请量以及诉讼量的快速增长导致行政与司法资源紧张,无疑大量存在的恶意注册等非正常申请行为也
给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带来巨大的负担,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2]。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
及行政机关进行了广泛的调研。2016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商标
速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资源紧
张的问题。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进一
步提出,应当从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角度,
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二、“优衣库”案件中探析修法之前法
律制度对恶意注册的规制
近日,最高院办公厅公布的《2018年
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优衣库
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
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
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就是恶意注册的
典型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
指南针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共
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优
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迅
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
共同经营“优衣库”品牌,在中国各地设有
专营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会社迅销
向商标局申请G1133303号商标领土延伸。
优衣库公司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
有使用标识。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依据涉
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
浙江四地针对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和不同
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法院
查明的事实,中唯公司和指南针公司分别
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
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
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
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
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
优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优衣库公司不服,向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查明,迅销公司就涉
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
告申请。经商标无效程序、法院一审、二审,
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提审后
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和
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指南针
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
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
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还
通过商标转让、诉讼等手段实现牟利,其
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
共利益,并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构
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在每
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
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
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
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
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
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
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因此,驳回了指南针
公司、中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
一直以来,我国《商标法》中并无与“恶
意注册”相关的直接的法律绝对禁止性规定。
与上述案件类似,在恶意注册相关案件的审
作者简介:刘婪棼,生于1997年,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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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主审法院均依据具体条款即《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违反“其他不正当手段”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兜底条款为审判依据,之后再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该具体条款的指导依据,依此对不正当行为或不良影响做出解释[4]。
近几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愈发强烈,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逐渐增强,无法避免地,商标
恶意注册行为也愈演愈烈。2018年更是频频爆出某公司在一周内申请几千甚至几万件商标的新闻,商标的高价买卖、恶意诉讼已经成为一种盈利模式,代理公司与关联方勾结从事商标交易的情况愈演愈烈,使得大量商标资源无法发挥正确有效的市场价值,严重伤害国家的知识产权建设发展。虽然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后续的异议或无效程序主张自己权利,但如同优衣库案件的个案认定情况一样,不但加大相关权利人维权成本,并且费时耗力也未必取得乐观结果。所以加强商标申请源头核查工作才是应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为有效阻却手段,将会有利于打击不符合商标使用价值的申请行为。
因此,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本次修法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恶意注册现象,在不同的层面都给予回应,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三、针对恶意注册的修法内容
在《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定了申请商标当应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应当考量申请的商标与自身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合理进行申请。此外,对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的层面或阶段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在第六十八条中通过法律条文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恶意注册、提起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条并非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可
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条款。也就是说,在此次修改之前,申请人不能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
新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异议和无效程序性规定中将第四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放在一起,规定任何人认为违反三十三和四十四条规定,均可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所以修改后的第四条所规定情形应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即申请人可以直接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无效
宣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援引商标法
第四条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商标无效的
理由。
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申请”的认定
(一)“恶意”的认定
增加“恶意”的限定,将“不以使用为
目的”划分为善意的和恶意的。申请注册防
御商标以及联合商标属于善意的不以使用为
目的,而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考虑到已经取得注册商标
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基于防御目的进行其
他商标申请注册的实际情况,此类商标申请
不宜一概予以驳回。此类商标主要包括防御
商标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
人在非同种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以
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商
标。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
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
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例如,娃哈哈公司注册的“娃娃哈”“哈
哈娃”系列商标。这两类商标的申请注册的
目的都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形成主商标
的防护围,实际上,企业并不会使用这些后
申请商标。若强制要求企业使用这些防御商
标或者联合商标则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
且造成品牌核心价值的自我淡化,对企业的
商标维护将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但是防御
商标或者联合商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存在对商标保护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而,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宜与其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一
概驳回。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个纯主观的评
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以使用为目的仅
仅要求申请人有使用的意图、打算使用即可,
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之前真正使用过并在申
请时提交已经使用的证据。本次修法也并
没有意图修改我国商标申请的“注册取得”
制度。
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
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
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
意”的限定。因此,按照如此逻辑,防御
商标以及联合必然被误伤。此外,仅仅依照
一个纯主观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限制,针对
近几年暴增的商标申请量,商标审查员操作
的难度大大增加。最后,经全国人大宪法
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
意”的限定,虽然近几年来恶意注册行为也
是愈演愈烈但是仍旧能在整体上减轻审查员
的负担,排除善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
最主要的是,将矛头直指最需要严厉打击的
愈发猖獗的恶意注册行为。
五、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恶意注册以及恶
意诉讼的法律后果
依据新修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对恶
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
罚。”按照新修改《商标法》的规定,商标
代理机构进行恶意注册之后提出恶意诉讼,
不仅仅权利得不到保护,除此之外还要对其
进行处罚。由此,也可以体现商标法修改
对恶意行为严厉的打击和规制。
六、修法后的衔接
本次获得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一共
有8部,只有《商标法》的实施日期推后了
6个月,其余的7部法律的修改自决定公布
之日起施行。由此可见,《商标法》修改
中以后与实务中将存在大量的衔接工作需要
去完成。针对“恶意注册”,个人认为主
要集中在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注册”,应当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边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发布的《商标授
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不以使用
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含义进行了具体地说
明。《北高商标指南(2019)》第7.1条规定,
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
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
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
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
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
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
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
理由的。
前述商标申请人主张具有真实使用意
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本条第1至4项主要明确了“抢注”的
类型,第5项针对的是“囤积”行为,基本
涵盖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恶意注册的类型。
因此,《北高商标指南(2019)》在这一问
题上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衔接作用。
(下转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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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LOGY区域治理
三、环境工程中城市污水处理问题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制度
当前,我国城市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规范污水处理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很多城市污水处理理念相对落后,对于绿生态环境的认识不足。我国城市应构建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的监督力度,注重技术和设备资源的协调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应遵循一定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自然地理、社会发展、城市规划等,合理划分河流、湖泊以及湿地等功能,确定不同水系的社会、经济功能并采取相匹配的控制标准。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体系不仅能够解决污水问题,还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可靠的资金支持,相关企业要重视污水处理设备和工艺投入,保证污水处理效率,同时有效提升污水处理标准。首先,政府主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给予污水处理企业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鼓励污水处理企业引进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处理效果达到排放标准的设备。其次,量化污水处理工艺相关指标,如污泥产生率、自用水率、处理单位水量能耗,减少铺张浪费
和重复建设,提升投资的针对性、有效性。最后,通过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厂,改变以往“大集中,大排放”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处理,有利使用”的理念,结合城市整体规划,注重污水处理厂近期布局和远期布局目标的协同发展,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的途径,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效率和再生利用效率。
(三)提高污水处理效果,避免二次污染
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净化污水、降低污染、促进水资源重复利用的重任,但是城市污水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二次污染,主要污染物有污泥、废渣等。污水处理厂要多措并举,尽量减少新鲜水使用量,提升污水处理设备的利用效率,避免二次污染。
格栅、毛发聚集器等物理处理系统产生的垃圾可以运到相应场地进行填埋处理;高效滤池和水解酸化池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沉降
浓缩,经过污泥泵脱水处理后,泥饼外运;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可以用于农业
肥料,医院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进行严格
消毒,消灭潜在的病毒、细菌等;污水处理
设备的选择应考虑污水种类、污水量等,当
剩余污泥量较少时,可以将污泥收集到污泥
坑内,由市政吸泥车进行处理。除了污泥外,
要防范臭气、噪声等可能引发的二次污染,
保证污水处理成为绿工程。
(四)创新污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工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污水处
理效果,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工
程中污水处理工艺也有所革新。当前,人
们应创新污水处理工艺,注重膜技术、生物
处理技术等应用。膜技术主要通过过滤方式
去除污水的杂质,有纳滤膜、反渗透膜、微
滤膜等类型,能够回收污水中的大分子化合
物。生物处理技术则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
功能,将污水中的溶解态和胶体态有机物转
化为稳定的无害化物质。生物处理技术分为
好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好氧生
物处理系统通过为藻类生物提供能源,加快
好氧微生物分解,从而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
厌氧生物处理系统利用厌氧细菌,将污水中
的大分子有机物分解为二氧化碳、甲烷、氢
气等,这种方式处理费用低,去除率可以达
到90%。
(五)注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不少城市缺水严重,城市污水的再生利
用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很多城市再生水利用
效率较低,人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污
水转化为可以再次利用的水资源,逐步完善
污水处理体系。
根据范围和规模,再生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小区域建筑再生水,主要针对规模较
小的学校、机关、住宅小区等,将污水处理
装置设置在小区内,处理和使用该范围内的
杂排水;二是区域性建筑再生水,通过二
级污水处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利用城市污水
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过进
一步处理,可以用于绿化、冲洗便器等;三
是排水设施完善区域的再生水,按照该区域
排水情况,分为优质杂用水和普通杂用水,
经过本系统处理,可以用于绿化、洗车、冲
洗便器;四是排水设施不完善区域的再生水,
由于该区域排水设施不健全,污水达不到二
级处理标准,可以对该系统的污水进行沉淀、
除油等处理,然后排入市政管网中。再生水
可以用作二级河道景观用水、工农业用水、
生活杂用水、绿化用水等,有助于缓解城市
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四、结语
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人们对
城市环境和生存空间的要求逐渐提高,在环
境工程中,城市污水处理显得更加关键。当
前,人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
性,明确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城市
污水处理制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建设、避免二次污染、创新污水处理工艺、
注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提升城市污水处理
质量和效率,最终营造良好的生态空间和城
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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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98页)
七、结语
本次针对“恶意注册”的修法给恶意注册人敲响了警钟,起到预防规制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为打击“恶意注册”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支持,使得《商标法》中每一个条文都回归立法本意。通过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直接体现出商标法促进
自由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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