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杜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专利
∙【案 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0.09.25
裁判规则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正文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杜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明路**滨海明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远,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女,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杜某某,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杜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
8月12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大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远,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吴风静,原审第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许峰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决定。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中“云台”的解释存在错误,本专利中“云台”的唯一解释为“带有电机的云台”,其与证据1中不具有电机的“摄像机摆动头”明显不同。首先,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专利本身的技术方案来看,其中的“云台”为“带有电机的云台”,其次,从被诉决定的记载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认可本专利的云台为带有电机的云台,被诉决定在“决定的理由”第3点中第3-4段记载了:“合议组认为……通过采用上述两种技术方案中的‘锁定结构’即可实现将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进行锁定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认可本专利的云台为带有电机的云台。而其在创造性评价时以及原审庭审中却否认本专利的云台为带有电机的云台,其明显存在错误。第三,如果将本专利中的云台解释为可以包括不带电机的“云台”,则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不复存在,本专利也将不存 在。本专利所要针对的技术问题为:在云台电机不工作的情况下,相应的部件会绕电机轴乱摆动。而对于不带电机的“云台”来说(例如证据1中的摄像机摆动头),其采用的为机械结构,不可能存在如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第四,证据1涉及一种摄像机摆动头,其实质上为现有技术中比较常见的用于三脚架的装置,其中完全为机械的结构,并不存在电机,也不存在如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
(二)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中“非工作状态”的解释存在错误,本专利中“非工作状态”的唯一解释为“电机的不工作状态”,而在证据1中并不存在该“非工作状态”。首先,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专利本身的技术方案来看,本专利的“非工作状态”为“电机的不工作状态”。其次,被诉决定在“决定的理由”第3点中第3-4段记载了:“合议组认为……通过采用上述两种技术方案中的‘锁定结构’即可实现将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进行锁定的目的”。并且在第5点中第3-4段记载了:“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述‘非工作状态’表达含义清XXX确”。
(三)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的“锁定结构”和证据1的“旋转分度和锁定组件”的理解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其“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由于证据1
中并不存在对应的“云台”及“非工作状态”,因此,证据1中的“旋转分度和锁定组件”与本专利中的“锁定结构”也不同,原审判决完全忽视了上述限定。
(四)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提出的云台利用了在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设置锁定结构,以阻止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的电机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随意转动,从而保证了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可以进行确定的位置固定。通过上述结构的巧妙设计,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下无法固定或者固定的结构复杂的问题,从而,方便了云台保管以及用户的携带与使用。而上述技术手段,在本申请被公开之前,并没有任何技术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其可以这样进行运用。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大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杜某某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大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大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大疆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对于权利要求所载技术特征的理解,其主体通常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当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所载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与通常理解存在差异时,应当有充分依据。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大疆公司的诉讼请求。
杜某某原审述称: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中“云台”“锁定组件”认定准确。权利要求1和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经由增设锁定结构来解决云台乱摆动不便于携带和保管的技术问题,云台本身属于现有技术,本专利并不涉及对于云台本身功能或结构的改进,且锁定结构本身作为加装件也不会与云台本身产生任何技术联系,这种简单的应用层面上的使用并不构成创新或存在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