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机构确定审查工作细则

认可机构确定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认可机构确定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 、认可机构确定流程图(见附图)
2、工作程序
(1)确定需求的提出(注1)
国家认监委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负责收集本委和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各方(注2)对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确定需求(注3)信息;认可监管部通过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了解收集成员单位对认可机构确定需求。
相关部门对确定需求进行初步分析,必要时可通知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在需要时填写《对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确定需求建议书》送认可监管部。
注1:目前国家认监委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两家进行了确定,确定的范围分别是:“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注2:“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各方”通常包括:国际组织;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等其他合格评定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等。
注3:需求包括:初次确认;对已经确认范围的扩大、缩小;对已经确认资格的暂停与撤消。
(2)确定需求的评估
认可监管部组织相关部门、与需求项目的相关方和技术专家对确定的需求进行评估。主要评估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与需求项目相关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具体的评估内容应包括:
a)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现任
b)具有确保公正性的原则和程序,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
c)具有确保其公正性的政策并形成文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保证认证工作公正性
的规则,有关投诉、申诉程序等,并保证有关各方均能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与
实施;
d)根据认可范围和工作量配备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能力满足要求,有适宜的培训
程序保证员工能力的持续发展;
e)有适宜的公正性、保密性程序,以保证其活动不影响认可的公正性、权威性和
保密性。
评估活动由相关处室人员参加,必要时配备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评估报告应覆盖上述所有要素,且形成明确的结论,评估结果填写在“对认可机构与人员注册机构的确定需求建议书”中。
(3)确定需求的审批
委分管领导对评估组的组成、评估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及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形成推荐意见由委主任批准确定。
(4)确定证书的管理
认可监管部负责确定证书的制作、颁发、换发和收回的管理工作。
确定证书的内容包括:证书编号、被确定组织名称、确定范围、确定时间、有效期、确定变更时间和确定机构名称。
(5)对已经确定业务门类内新开展领域的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已被确定机构在确定的业务门类内增加新领域的工作。相关部门对被确定机构开展新领域的工作方案与认可/注册准则进行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项工作不涉及已颁发确定证书内容的变更。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涉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的行政审批举报投诉的受理及处理工作。其他举报投诉事项由认监委法律部或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转机关党委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或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附件2: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中。
四、具体经办人员填写了《记录表》的,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人员保管。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机关党委备查。
五、机关党委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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