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要点

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要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24日公开的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公告),对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进行初步分析和评论:
一、重视专利创造性评述
本次修改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修改此前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只是更加强调以下内容:
在适用创造性评判三步法时,第二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强调需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在第三步中是判断区别技术在对比文件中所取得的效果,是否与其在本发明中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进而才能判断出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强调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也可能带来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的发明点,或者说解决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或者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不宜仅以说理的方式认定为公知常识,通常需要给出公知常识证据。
相关修改内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
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细化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要求
自2014年引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保护以来,实务中积累了一些问题,本次修改将与
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集中规定于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小节,并细化了以下规定: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名称应表明所应用的产品,同时,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
明确可以简化提交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如果保护的内容只在图形用户界面,则不必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可以只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此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但是,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图片和照片要满足外观设计的一般要求,清楚的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名称要包含“动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但是所提交的视图一定要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并标注前后顺序,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变化过程。相关修改内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引入延期审查制度,明确优先审查制度
虽然大部分申请人希望专利可以早日公开,审查从而早日获得授权,但是,有部分申请人可能希望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是否维持该专利申请以及缴纳审查的费用,为了满足这类需求,同时节省审查资源,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引入延期审查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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