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三终字第0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红星空压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镇秦灶村。
法定代表人邱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京,南通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国,男,40岁,南通市崇川富达空压机配件厂厂长,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易家桥新村58-208号。
委托代理人朱长宝,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之梓,东南大学教师。
上诉人南通市红星空压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因与黄建国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红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德林、杨志京,被上诉人黄建国的委托代理人朱长宝、王之梓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以下事实1、红星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为空压机及空压机配件、风动工具及电动工具的制造、销售;五金机械加工、销售。
邱克敏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了名为空压机缓冲止回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9年6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22321780,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9年11月15日,邱克敏申请了名为空压机单向阀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7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23700033,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9年12月1日,邱克敏将上述两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红星公司使用。
2019年2月24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空压机缓冲止回阀,有阀体,阀体上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其特征在于阀体上装有一个压盖,压盖内装有一个阻尼阀芯,阻尼阀芯装于压盖中,进气口与出气口间的阀体内为空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