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莘某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名誉...

瑞安市莘某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浙03民终1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阳平郑明岳郑文平 
【审理法官】郭阳平郑明岳郑文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申华等十四人;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定莲 
【当事人】郑申华等十四人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定莲 
【当事人-个人】江定莲 
【当事人-公司】郑申华等十四人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缪倩洁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缪倩洁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邬宏威余伟缪倩洁 
【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申华等十四人 
【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办事处;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定莲 
【本院观点】该截屏显示的名为“南洋村第一网格村民”,与涉案“南垟村出租房”并非同一,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莘塍办事处、南垟社区、江定莲有无侵害郑申华等十四人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代表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核了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莘塍办事处、南垟社区、江定莲有无侵害郑申华等十四人的名誉权。江定莲在“南垟村出租房”转发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82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因该裁定书是经法院依法作出的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内容属于可以公开内容,并不属于隐私内容。且二审中郑申华等十四人也认可涉案属于为出租房的村民所建的故一审认定未超出合理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并无不当。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因莘塍办事处、南垟社区、江定莲不存在虚构或者侮辱、诽谤郑申华等十四人的名誉等行为,且郑申华等十四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定莲的转发行为造成其名誉权受到损害,故本院对郑申华等十四人的上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申华等十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郑申华、张宋国、张宋付、吴万楷、郑申榜、潘阿连、吴林弟、虞美珠、孙顺良、吴方淦、丁有新、林小春、黄爱
玉、陈凤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申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宋国。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宋付。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申榜。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阿连。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林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美珠。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顺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有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玉。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钗。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
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
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div>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2-08-22 00:13: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82行初100号行政裁定书,对郑申华等十四人诉莘塍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作出裁定,驳回郑申华等十四人的起诉。2020年7月1日上午8时56分,江定莲在“南垟村出租房”转发该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体应结合当事人言论背景、言论对象、言论限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江定莲在“南垟村出租房”转发(2020)浙0382行初100号的行政裁定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该裁定书所涉及的郑申华等十四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仅在同村村民所组建的“南垟村出租房”的中进行转发,并未超出合理的区域和影响范围,故未对郑申华等十四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郑申华等十四人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得到明显降低。综上,郑申华等十四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莘塍办事处、南垟社区非本案适格被告,郑申华等十四人对其的诉请一并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申华等十四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郑申华等十四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申华等十四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郑申华等十四人的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社交软件“”的特征是不会对用户进行强制审查,一审认定“南坪村出租房”系同村村民组建,明显存疑。一审法院没有向“”运营商调取后台数据,确定前述的主及组建该的创始人,一定属于南坪村村民。的名称可以随意设置。创建的创始人或主拉入的成员也并没有强制实名认证,无论是涉案的组建者是否属于南垟村村民,还是涉案成员无一例外的是否全部属于南垟村人,一审法院均未进行查实,一审认定未超出合理区域和影响范围错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昕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陇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法院没有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正确认定证据,而导致对于涉案进行错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莘塍办事处、南垟社区、江定莲的行为明显侵害了郑申华等十四人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郑申华等十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5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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