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范文三篇

工作方案一
为做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发挥好优势企业培育在企业贯标推行、优势企业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三阶段”培育路径的中坚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在培育组织上,坚持省局主导与联动培育相结合。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为主搭建培育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进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的方式开展。鼓励各省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富于特的优势企业培育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创造性地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局面。
在培育理念上,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提高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
用,促进创新要素和发展资源向优势企业汇聚,为优势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在培育指导上,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相结合。要结合产业分类、战略定位及发展基础,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实施分类指导。同时,基于本地区企业分布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地方培育工作特,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方向
围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知识产权运用优势、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三方面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促进企业形成上述知识产权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
发挥专利信息的导向作用,降低创新成本,优化创新路径,提高创新效率,规避创新风险,促进创新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商用化。推动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优化专利布局,形成具有数量规模、质量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储备,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
(二)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优势
推动企业管好用好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投融资和知识产权规则运用等,加快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运用知识产权打造企业竞争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势
引导企业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完善与其商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升市场控制力提供有效支撑。
三、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2.省局评审及推荐。各省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择优推荐至国家局。
3.国家局确定名单。国家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分等进行核查。对合格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有效期3年。
国家局原则上每年9月开展一次优势企业核准工作。
4.复核。获评优势企业3年期满后,由各省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有关企业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优势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势企业资格,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各省局于优势企业期满6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国家局备案,保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逾期未报送备案的,视为退出优势企业工作序列,优势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
2.特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
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送。
(四)称号取消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四、工作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0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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