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区域协调发展_经验与启示

理论参考
92008
一、多层次、网络状治理的区域协调体系
1、纵向上多层次的区域协调机构
在纵向上,欧盟形成了超国家、国家、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的区域协调体系,实现了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
就超国家层次来说,欧盟针对成员国之间日益严重的区域问题,在其最重要的三个机构即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中,为整个区域政策过程设置了专门的职能机构和顾问机构。
在欧盟区域政策制定及协调的过程中,成员国政府居于第二个层次,他们一般都拥有自身的一套区域政策,同时接受欧盟统一的区域政策的协调和整合。
2、横向网络上的区域协调组织
欧盟横向网络意义上的区域协调组织名目繁多,在整个区域协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回馈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日益彰显出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第
欧盟国家的区域协调发展:经验与启示
陈瑞莲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欧盟非常重视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并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是形成了多层次、网络状的区域协调体系;二是构建了问题区域治理模式、创新区域模式、跨境合作模式和流域治理模式等多样化的区域协调模式;三是完善了法制、经济和行政等多管齐下的区域协调手段。研究和借鉴欧盟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61
理论参考92008三部门的“合力”作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欧洲区域一体化并不主要是一种政府间制定条约的事务,而是一种社会进程。在这些组织体中,区域间组织、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政党、公共舆论等形成几股重要的力量。
二、多样化的区域协调模式
传统上,欧洲共同体以资本、技术(研发)与贸易作为标准,把区域发展的模式划分为蓝香蕉带、南
部阳光地带、东西轴线带,也就是所谓的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边缘地区。然而,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技术进步、大规模创新能力、劳动力培训的进步和资本的更高流动性,这使得社会经济得以重塑,由此导致了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空间变化,其结果是一些区域得以复兴,一些区域衰败下去,新的城市与区域经济网络出现以及跨边境的区域经济联系的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区域分类标准和发展模式代替了传统的三分法模式。目前,欧盟国家的区域治理与区域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如首都与大都市经济圈的形成、老工业基地的衰退与振兴、新兴的中距离外围地区的崛起、远距离的边缘地区的发展等等。
三、多管齐下的区域协调手段
从本质上说,区域协调发展就是要借助政府干预的力量,逐步调控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区域不平衡发展状态。但政府与市场的相互消长关系告诉我们,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干预方式和介入程度必须适度,过分干预和干预不当反而会适得其反。欧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共同体和法治社会,因而较好地处理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关系问题,形成了法制、经济和行政多管齐下的区域协调手段。
1、完备的法制手段
欧盟国家的区域协调政策是有法可依的,它奠基于宪政和相关的法律条文上。1958年签订的《欧共体共
同条约》是欧洲一体化的基本法律基础之一。
2、精细的经济手段
欧盟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手段,集中体现在设计精细的多种扶持基金上面。这些扶持基金主要有结构基金、聚合基金、团结基金和预备接纳基金。
总体上看,欧盟借助于上述扶持基金的组合使用,落实了区域协调政策,使落后区域追赶发达区域,重构那些衰败的老工业区域,振兴萧条的农村区域,扶持城市或国家跨界地区的滞胀区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欧盟区域协调政策的目的在于加强整个欧盟经济、社会和区域方面的聚合,但其首要关心的问题是创造就业机会,并不是把经济增长当作区域扶持的第一目标。而且,受助区域的资格条件和扶持额度是全面把关的,涉及区域面积、人口规模、GDP和失业状况
62
理论参考
92008
等因素。
3、规范的行政手段
欧盟区域政策专家布鲁克认为,欧盟的区域差距调控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利用这笔钱去做什么的问题;区域政策的成功取决于项目及其有效执行。如何筹集区域发展基金,进行项目报批以及监控和评估项目的执行,这里涉及一整套工序流程。正是通过规范的行政调控手段,欧盟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才能最终付诸实施。还需一提的是,欧盟国家的区域协调政策和区域协调行为,严格遵照政府间关系的法理尺度,很少出现中央(联邦)政府或上级政府越权干预区域发展的现象,他们习惯采用自下而上的结构改革,而非自上而下的行政区划调整来协调区域经济活动。
四、启示与建议
1、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制基础
中国之所以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协调政策,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区域协调问题上仍是“人治”彩较浓而“法治”不足。由于缺乏像欧盟国家那样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基础,往往使区域政策出现变形和扭曲,导致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因此,必须首先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制基础:(1),加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控区域差距的条款;(2)制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划分,避免政府间关系紊乱和随意的权利侵蚀现象;(3)制定国家区域开发方面的法律,如西部开发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法等;(4)整合现有的
相关区域发展机构,如“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办”和国务院部委机关中与地区开发有关的机构,设置专门的区域协调机构。建议在人大设立区域发展委员会(立法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地区开发署(行政执行机构)等区域发展的权威机构。同时,借鉴欧盟国家网络状治理结构的特点,中央的区域协调机构必须充分吸收地方代表,反映地方的利益诉求。
2、探索新的区域划分框架和多元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模式
我国原来的“东部、中部、西部”的区域划分方法,有点类似于欧盟传统意义上的蓝香蕉带、南部阳光地带和东西轴线带的分类标准,直观上说有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边远落后区域的区分,但实际上这种区域划分框架太过粗糙,不具有真正实施区域政策的意义。我国“十一五”规划已对国土空间的主体功能进行了重新的分区,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种不同的区域。这种根据空间的主体功能进行的区域分类是一大进步,但比照欧盟的区域分类框架,还应由国家统一对四类功能区的二级乃至三级区域作
63
理论参考92008更精细的划分。同时,要针对不同功能区域的实际问题,实行分类指导的区域发展模式,如问题区域治理模式、“首都圈”经济带动模式、“创新都市”模式、“一国两制”下的跨境合作模式、行政区边境合作模式、区域集模式,等等。特别重要的是,今后我国要把流域治理模式当作区域协调发
展的一种重要模式,建议学习和借鉴莱茵河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构建流域生态系统共建机制和补偿机制,平衡上、中、下游地区的发展权利,实现流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发展。
3、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区域协调手段
如上所述,欧盟的区域协调政策工具是强而有力的,它采用了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管齐下的区域协调手段。而我国除了缺乏完备的法制基础外,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经济和行政手段也是残缺不全,问题较多。就经济协调手段而言,我国没有欧盟那种结构基金、聚合基金、团结基金等设计精细的类似政策工具,有的只是一些扶贫资金、支农资金和西部开发转移资金等。但由于政策瞄准对象有时不到位、不具体,即使投入了大笔资金也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更为主要的是,由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行政手段尚不规范,如区域发展基金的筹集缺乏制度保障、区域援助的通用规则不健全、没有严格的项目报批流程和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特别是项目报批流程尚不透明,导致有时出现区域发展项目的随意审批、扶持资金的寻租分割等现象。因此,借鉴欧盟区域协调发展的经验,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一套规范的行政协调手段。
4、慎重处理好行政区划改革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毫无疑问,我国的行政区划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必要时可以作些改革。但是,行政区划改革如果没有进行广泛的科学论证,缺乏成本效益的权衡分析,特别是在没有充分尊重民意和下级政府的利益诉求的
情况下,就简单凭借政治动员和行政机制力量,轻率甚至盲目地进行改革,其结果必然导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和劳民伤财的循环。笔者认为,欧盟的跨境合作发展模式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像丹麦、瑞典交界的奥胡斯区域,德国柏林——
—勃兰登堡首都区域,都是既维持了行政区划现状,又取得了平等双赢的合作绩效的成功范例。港、澳回归以来,我国粤、港、澳结成的“大珠三角”区域的跨境区域合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说明横向的区域联合而非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也是可以解决行政区经济的内耗问题的。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在处理和调适区域经济发展和行政区划关系时,树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尊重政府间权利平等的观念,改变过去那种把行政区划改革当作是解决矛盾的关键的做法。要认识到,除非行政区划改革是“零成本”的或低成本并顺乎民意的,否则这种改革就是下策。
(摘自《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
64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501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区域   协调   发展   模式   政策   经济   政府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