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专利应该无偿公开吗

绿专利应该无偿公开吗
作者:暂无
来源:《环境与生活》 2013年第5期
    在目前我国气候环境问题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环保人士或许会问:既然事关自然生态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何还让某些公司或者个人对绿技术“独专其利”?为何各国政府不把属于私人的绿专利技术,强制无偿地用于公益?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到技术与专利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寻。
    独占技术是人类自保手段
    尽管无官方定义,“绿专利”(GreenPatent)通常是指保护范围覆盖绿技术的专利。而绿技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中,是环保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或清洁技术的同义词,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水净化、环境治理、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及减排等技术。
    技术是人创造的,绿技术也不例外。人的最原始关怀就是对自我保护的关怀。工具与技术是人与动物、人与人之间在严酷生存竞争之下自保的手段。
    在这些生存竞争中,技术总是最先服务于个人,而后渐次扩散到社或某个族的,并不当然具有服务全人类福祉的“公有”品质。个体或族在技术竞争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技术发明据为己有,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技术这种“为私”的特性,伴随着整个人类文明。在信息交流困难的时代,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的过程可能非常漫长。个人和族总是努力阻止自身已有的技术扩散,长时间维持竞争上的优势。在世界贸易史上,中国人长期独占丝绸、瓷器的生产技术,并垄断市场就是一个范例。
    专利制度激发创造力
    然而,在许多时候,个人垄断技术秘密与所在族的生存利益是有冲突的。族总是希望技术在内部能被尽可能多的个人所掌握,同时竭力控制技术外流,从而提高整体竞争力。在这个背景下,族内部技术“公有”的火苗首先被点燃。但是,强夺个人技术为族所用,毕竟会损害到族中稀缺技术人才从事创造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人才流失。怎么妥善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呢?
    中世纪欧洲亚平宁半岛的城邦小国,率先在15世纪到了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既要求发明人公开技术,而又授予其一定期限的垄断保护。威尼斯给那些主动向城邦福利委员会报告新的且有用装置的发明者,授予10年的独占期限,发明者在发现侵权情况下,可向治安法官主张损害赔偿并请求销毁侵权物品。当然,城邦也有权根据需要使用这些发明。
    与此同时,米兰、佛罗伦萨等城邦为技术竞争的需要,也建立了类似的专利制度,以吸引技术人才和
鼓励发明。这时期的意大利涌现了一批技术天才,例如在佛罗伦萨建造圣母百花大教堂圆顶的布鲁内莱斯基,在比萨开创近代实验科学的伽利略,以及被誉为人类史上绝无仅有的全才达·芬奇,都是名下有专利的发明家,这些发明家的技术同时构成了所在城邦军事实力的一部分。此后,专利制度就像另一种“发明”一样,从威尼斯扩散开去,一路沿着英国到美国,另一路从法国又转到德国,逐渐遍布西方,并与资本主义以及工业革命结合。
    西方抢占绿专利制高点
    冷战结束后,人类生存竞争的内涵又出现了变化。一方面,经济竞争逐渐占据国家竞争的主流;另一方面,环境破坏与资源消耗导致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日趋紧张。而在新的经济竞争和环境问题中,技术再一次成为焦点。科学技术成为族国家的第一生产力,同时也成为梁从诫先生所说的自然环境的“第一破坏力”。于是,绿技术及绿专利便浮出了水面。许多西方国家纷纷将绿技术提到战略高度,并以专利战略推动绿技术创新。
    据统计,日本、美国和德国成为近年清洁能源技术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且其绿专利申请增长速度每年都在递增,有的西方国家还推出了绿技术专利加速审查程序。实际上,在以“绿、低碳”为主题的新一轮经济竞争中,西方国家已经利用其专利战略,率先抢占了绿技术制高点。
    在新一轮技术竞争中,我们看到绿技术依然是遵循着先“为私”再逐渐“公有”的模式。绿技术并没有
因为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就免费为全社会所用。各国仍在专利制度框架内,为绿技术的发明者,提供着最长20年的垄断保护。从各个方面来看,治理环境问题的绿技术,与医治人体疾病的医药技术,在国家待遇上无实质区别。
    简单地说,目前国家机器并没有积极动用自身资源去开发绿技术,而更多地借助市场和个人的投入,去推动绿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强行、无偿征用个体私有的绿(或医药)技术时,就意味着剥夺了这些个体生存与发展的技术。而如果这种国家征用常态化,就意味着开发绿技术不再是适合个体的生存发展之道。
    共造宇宙诺亚方舟没可能
    所以,如果在绿技术的开发上,国家老是缺位,而主要依赖社会资源的话,那么绿技术的使用就得遵循市场规律。
    当社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绿专利时,也必须严格遵照专利制度所设计好的利益平衡规则。
    无视人性追逐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特征,只会从根本上遏制发明绿技术的源头。毕竟,从生理和心理
来看,“每一个个人都代表着全人类”(德国心理学家弗洛姆),每一个个人都面临着保存自己的生存竞争。
    长远地看,除非人人深切体会到大难临头之危险,除非人类消除了族、国家之间的隔阂与利益之争,否则全人类齐心合力、共造宇宙诺亚方舟的时刻,就永远不会到来。
    张韬略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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