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园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园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0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园园(艺名) 
【当事人】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园园(艺名) 
【当事人-公司】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园园(艺名) 
【代理律师/律所】牛东亮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林建胜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牛东亮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林建胜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牛东亮林建胜朱晓燕 
【代理律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高园园(艺名) 
【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审查,鉴于本案的证据可以
证明广州纽缤乐公司未经高园园的许可在该公司运营管理的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发布的视频中使用了高园园的姓名及肖像照片,故广州纽缤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高园园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高园园有权要求广州纽缤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考虑高园园系文艺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鉴于广州纽缤乐公司使用高园园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且容易让社会公众误认为高园园为该公司或该公司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代言,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广州纽缤乐公司使用高园园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广州纽缤乐公司停止侵害、向高园园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广州纽缤乐公司赔偿高园园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纽缤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21: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园园为文艺工作者,艺名高圆圆,曾出演多部电影和电视剧。广州纽缤乐公司是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的认证主体。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4日、10月21日申请互联网取证,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书记载的证明文件显示,广州纽缤乐公司在其视频号发布的主题为“NBL营养学院医学营养学专业培训班”的视频中,该公司员工或参训人员手持含有高园园肖像的广告牌6次;在发布的主题为“青岛益恒丰商贸纽贝乐营养学院青岛站”的视频中,使用高园园肖像照片3次;在发布的主题为“风‘豫’同舟‘豫’你同在”的视频中,使用含有高园园肖像的线下店铺广告牌照片;在发布的主题为“山东纽贝乐团队销量持续火爆”的视频中,使用含有高园园肖像照片的产品包装袋照片;在发布的主题为“Naturalpro纽贝乐”“新西兰原装进口宝宝科学营养倡导者”“浙江纽贝乐开学季活动火爆出单!”的视频中,使用含有高园园肖像的产品包装袋照片1次;在发布的主题为“Naturalpro纽贝乐”“新西兰原装进口”视频中,使用含有高园园肖像的线下店铺广告牌照片6次;在发布的主题为“Naturalpro纽贝乐”“放惠全国·沸腾中国纽贝乐乳铁蛋白狂欢行”视频中,使用含有高园园肖像的广告牌照片2次。上述部分视频将高园园肖像照片、艺名“高圆圆”与广州纽缤乐公司商标、产品置于同一帧画面,并多次使用。涉案视频中推广的奶粉产品外包装显示有“Natrualpro”字样,“Natrualpro”商标申请注
册号为33496783,“纽贝乐”商标申请注册号为33505419,商标申请人均为广州纽缤乐公司。高园园同时主张视频号“苗庆燕”“保利妈妈”“六安恐龙蛋和谐名城店”“童童-无锡中纽商贸”均有发布包含高园园肖像的视频。抖音账号“方方(中医育儿)”“紫晶琳”“纽贝乐张意军”也有发布包含高园园肖像的视频。“候鸟慈善基金会”(号:×××)在发布的文章中也使用了高园园肖像。高园园主张上述部分账号系广州纽缤乐公司代理商,发布内容与该公司官方视频号内容一致,传播范围广,同时宣传广州纽缤乐公司产品,使得该公司从中获利。高园园另提交了律师函及物流签收记录。2021年4月19日,高园园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州纽缤乐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高园园肖像及姓名、赔礼致歉、赔偿经济损失。中国邮政物流查询显示,该快递已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高园园提交了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发票,购买方为高园园,销售方为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证明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高园园提交了其百度百科截图及参与丰田汽车车展的新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高园园主张广州纽缤乐公司在视频号、抖音两个平台的多个账号中使用高园园肖像图片、姓名,但仅
提供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的主体认证信息,其余视频号及抖音账号均无法证明与广州纽缤乐公司的关联性,故无法认定在上述账号中使用高园园肖像图片、姓名的行为系广州纽缤乐公司所为。广州纽缤乐公司在其经营的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发布的视频中含有高园园的肖像图片,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高园园的相貌特征相联系,广州纽缤乐公司在视频中多次使用高园园肖像图片,意在吸引相关公众观看并推介其产品,具有商业使用性质。同时,广州纽缤乐公司在其经营的视频号发布的视频中,未经高园园同意将其姓名与广州纽缤乐公司的产品同时使用,系以高园园的姓名进行宣传,易使他人误认为高园园同意广州纽缤乐公司使用自己姓名进行宣传代言。据此,广州纽缤乐公司未经高园园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高园园的肖像图片和姓名,构成对高园园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停止侵权责任,广州纽缤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高园园肖像图片、姓名的行为侵犯了高园园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高园园要求广州纽缤乐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高园园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高园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广州纽缤乐公司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高园园的知名度、广州纽缤乐公司的过错程度、
高园园肖像图片和姓名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高园园主张的合理支出,其提交了部分发票,人民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高园园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广州纽缤乐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中使用的原告高园园的肖像图片及姓名。二、被告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视频号“纽贝乐宝宝卫士”中登载声明,向原告高园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广州纽缤乐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园园经济损失10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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