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回顾及启示

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回顾及启示
张玉超
1,3
,郑 华2,袁古洁
1
(1.广州大学城校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广东广州 510006;2.河南大学体育部,河南开封 475001;3.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在我国成功举办,这与我国政府切实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是
分不开的。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等方法,分析了北京奥运会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措施得力,市场开发的各项收入都成就非凡,并对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取得各项成就进行梳理,而且对我国今后举办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哪些启示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回顾;大型活动;启示中图分类号:G 81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3X (2008)06-0027-04
Review and Revel a tion of O lym p ic I n tellectua l Proper ty Protection i n C h i n a
ZH ANG Yu -chao
1,3
,ZHENG Hua 2,Y UAN Gu -jie
1
(1.Academy of science of s ports of south china nor ma l unive 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2.P .  E.Depart m ent ,Henan University ,K a if eng 475001,China ;
3.School of Physica l Educati on,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 ogy,Xuzhou 221008,China )
Abstra c t :U sing the m ethod of litera ture review and l ogical rea s oning etc,the author not only analyzed the inco m e of m arket devel opment in B eijing Oly mp i c game 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p
r otecting O l y mp i c I nte llectual p rope rty in China,but a ls o in 2ve stiga ted t he revelati on of protecting kn owledge p r ope rt y of t he future h olding large -scale ac tivity.Key wor d s :China;O l y mp i c;Intell ec tual property;R etrospec t of protecti on;La rge -s ca le activity;Reve lation
收稿日期:2008-09-18
作者简介张玉超(),男,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举办一届有特、高水平奥运会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确保奥运会各级赞助商等相关权利人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更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重要实践之一。我国政府在立法、执法、宣传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营造了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
。本文分析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开发取得
的各项收入,我国政府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采取的各项措施进行回顾,旨在了解我国保护奥林匹克
知识产权的历程,这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举办今后大型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较高的借鉴价值。
1 北京奥运会的市场开发及收入
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是双向的事情。一方面,北京奥组委从企业获得对奥运会的赞助;另一方面,北京奥组委也必须为赞助企业提供服务,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包括开展反隐性营销工作。由于我国政府防范隐性营销行为的措施得力,保护和提升了北京奥运的品牌价值,赞助商参与北京奥运会的热情都比
较高,北京奥运会各项收入都超过了预期收入[2]
(1)电视转播权收入。国际奥委会以16.97亿美元的价格,将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卖给了美国广播公司、欧广联、亚广联等16家媒体转播商。按照利益分成的规定,北京奥运会将从2008年奥运会转播收入中分到49%,得到8.33
第28卷 第6期2008年11月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zh ou SportU nive rsity  Vol 128 No 16Nov 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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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美元的分成;
(2)T OP赞助计划(国际奥林匹克广告赞助活动计划)收入。组委会将从T OP计划收入中获得约3.34亿美元的分成;
(3)赞助收入。北京奥组委已经同一些跨国公司和中国的企业集团进行广泛接洽,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获得的收入,最初预算得到4亿美元的赞助和服务,但根据目前企业参与的超高热情看,这笔收益远超预期[2];
(4)标志特许使用收入。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发标志特许使用证书,这项赞助预计收入约7000万美元;
(5)正式供货商收入。为了保证奥运会所需各类器材、设备用品等物资和相互服务,组委会将接受国内外专用产品厂家的供货和服务,价值约2000万美元;
(6)纪念币、纪念邮票收入。组委会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并合作,请其发行150万枚金银奥运会纪念币,与国家邮政局协商并合作,请其发行奥运会邮票和纪念邮品;两项收入800万美元;
(7)体育收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2001~2008年发行奥运会体育,收入1.8亿美元;
(8)门票收入。组委会将向国内外销售约700万张门票,预计收入1.4亿美元;
(9)捐赠收入。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对北京奥运会的捐赠等,预计收入2000万美元;
加上中国政府的财政补贴、赛后物资的处理收益等,北京奥组委的收入超过20亿美元是没有问题的。
2 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取得的成就
2.1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部门规章和制度
我国政府在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申办报告》和《第29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都向国际奥委会郑重承诺:“中国政府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有关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确保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会歌、徽记和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完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受我国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配套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12件[3]。加上在申办奥运之前,《体育法》中早就有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的规定。至此,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确立。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2 建立了一个由知识产权、版权、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配合的执法队伍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和各政府相关部门、全国工商、海关部门、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建立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和顺畅的沟通渠道。各地各级工商局建立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中及时依法处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海关总署与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建立了密切的工作关系,并在奥林匹克标志备案、侵权案件查处等许多方面,为北京奥组委和相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提供了很多政策便利和支持。各地海关严守国门,有力震慑和依法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1]。
2.3 查处大量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882起,案值339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三件,移送涉案人数8人[4]。仅在北京市范围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596件,罚没款808.6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2005年86件,罚没款76.6万元2006年89件,罚没款262万元。2007年95件,罚没款103万元。2008年上半年127件,罚没款152.21万元,侵权案件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具有逐年加大趋势。七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5]。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这些侵权案件的查处和处罚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对其他也侵权者起到了震慑力。
2.4 构建了高水平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近年来,北京奥组委加强同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奥林匹克标志规范使用和依法保护的宣传。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与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司法局等中央和地方的党政机关举办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例如:发布了《北京奥运法制宣传计划》,组织了全国百家网站进行奥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奥运法制宣传流动大课堂等活动,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题报道。奥运法制宣传是全社会的责任,北京奥组委通过奥运法制宣传,特别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大大提高了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建立健全我国知识
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贡献。
2.5 借鉴欧美国家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先进经验
2004年10月,北京奥运组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赴澳大利亚和美国进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全面了解两国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奥运知识产权的管理现状;了解两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及有关条例;了解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的确定及解决途径;了解奥运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经验、教训等方面的知识,这为我国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2.6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知识培训
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对各省工商局和各副省级工商局和地级市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三期培训,这样使得他们更好的了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一些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因为奥林匹克在我们国家第一次举办,我们有些执法人员对奥林匹克专用权的保护还不是太熟悉,这些培训等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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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了他们知识,也提高了他们的水平,也为日后我们加强监管奠定了基础。
2.7 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一些特殊标志,以及一些合同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已经陆续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所属的图案、名称、吉祥物、口号、徽记、奥运圣火标志等198个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备案,同时将8个标志作为特殊标志及一般商标进行了备案或注册。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等,共605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合同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予以备案[6]。
2.8 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2007年8月至2008年年底,在全国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专项行动。特别是奥运会比赛期间,更是加强了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执法力度。重点区域是着重对天安门地区、奥运竞赛场馆周边区域、奥运签约饭店周边区域、著名旅游景区等重点地区的保障性检查;重点环节是着重对奥运特许商品生产领域、仓储行业及航空、公路、铁路运输等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等重点环节的保障性检查;重点商品着重对普通食品、信息产业、服装类、家用电器、会展演出业、招生招聘、投资理财、互联网站、汽车产业、酒类、金融保险等12个奥运广告分布集中的行业加强监测[7]。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奥运期间禁止有组织的体观众穿着统一制服或是有标识的服装进入奥运场馆。观众不能携带饮料进入奥运场馆,但赞助商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将在场馆内销售。
(2)工商系统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主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业销售市场的日常巡查,强化了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3)在制作和销售会徽纪念品时,进行定厂、定时、定量、定店,并制作防伪标签,协助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侵权案件。
(4)2008年5月中旬,北京市政府发布户外媒体管理条例。为防止非赞助企业利用户外广告进行隐性营销,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拆迁了超过近3万块在北京的户外广告牌,其中包括大型户外海报、公交巴士媒体、地铁广告、首都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的100多块大型广告牌。这些以强制性措施清理出来的户外广告空间主要分布于北京各大街道旁,这些空间作为一个奥运专区将在奥运会期间以捆绑销售的形式提供给奥运赞助商。
(5)中国广告协会也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到9月17日结束这个时间段,按照赞助商名录对奥运期间的广告进行监督,发现未获批准的非奥运赞助商广告,进行劝诫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处罚。北京奥组委还与国际奥委会合作,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的电视监控和网络监控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隐性市场行为。
(6)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奥运会期间一旦发现奥运知识产权侵权案,要在24h内解决。对于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北京奥运组委会已经和协办奥运的城市建立了一个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机制。
3 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启示
在2008年8月24日晚上的闭幕上,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对北京奥运会评价是历史上无与伦比最成功的一届奥运会,这些成就的取得与我们政府的高效组织、志愿者热情服务、组委会人性化管理是分不开的,但也与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人利益不受侵害等有关,这届奥运会给奥林匹克文化在全球健康发展和我国今后类似大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丰厚的遗产,这些珍贵的遗产,值得后奥运时代的中国认真梳理、盘点和传承。
3.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侵权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
3.2 建立高效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
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实现执法协
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逐步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3 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要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查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切断侵权货物国际流通渠道。工商、海关、专利和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完善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委托方备案制度,帮助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3.4 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人员,在全国较大城市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电话举报和网上投诉服务中心,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并通过完整的案件受理、转交办理、跟踪监督、办结反馈、情况汇总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督办。
3.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人才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大型活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积极组织和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培训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合作。派出代表团访问有关国家和地区,调研、了解其会展、体育赛事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借鉴其有益经验。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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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成就的新闻发布会制度
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制度的作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
3.7 新闻媒体要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配合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渠道和针对敏感、重要稿件的磋商机制,做好遏制、查处侵犯大型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报道工作。在揭露侵权行为、报道案件查处进程时,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阐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3.8 大力拓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渠道
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局的专利、商标数据库资源,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包括检索服务、专题信息加工服务、战略咨询服务,鼓励企事业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合作等。坚持不懈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8]。
3.9 培养一批以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权益保护和代理中介为重点的服务型人才。
知识产权方面高水平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缺乏已经在客观上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实战型人才,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一批能够提供知识产权获得、纠纷处理、合同签订的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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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双建.我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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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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