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甄子燕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宫江涛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甄子燕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宫江涛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泽政甄子燕齐亚莉宫江涛 
【代理律所】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5 01:33:17 
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吕亚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子燕,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汉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江涛,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步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步高达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7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步高达公司。
     2.注册号:20296335。
     3.申请日期:2016年6月14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2101;2103;2106;2113)成套的烹饪锅;盆(碗);厨房用切菜板;煎锅;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铁锅;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水壶;筷子;陶制平底锅;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搓衣板;洗衣用晾衣架;熨衣板;垃圾桶;钢化玻;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简称法恩公司)。
     2.注册号:3371538。
     3.申请日期:2002年11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1109)澡盆;坐浴澡盆;坐浴浴盆;洗澡盆;浴室装置;冲水槽;便桶;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小便池(卫生设备)。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法恩公司。
     2.注册号:12193060。
     3.申请日期:2013年2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2101-2103;2105-2106;2113)家用或厨房用容
器、非电气炊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纸巾盒、喷壶莲蓬头、垃圾箱、盥洗室器具、钢化玻璃。
     三、其他事实
     2018年6月27日,法恩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法恩公司相关荣誉证书、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等证据,其中包括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认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法恩莎FAENZA”为驰名商标,商标图样同引证商标一。
     步高达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步高达公司与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订立的年度贸易合约、商品供货合同;步高达公司与北京中力和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订立的摊位租赁协议;步高达公司与三河市盛宏达京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订立的场地租赁合同;
     2.北京法恩莎厨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6月委托他人对“法恩莎”系列产品进行检测的多份检测报告等。
     2019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93779号《关于第20296335号“法恩莎Faen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第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鉴于法恩公司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对法恩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第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42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有限公司   公司   北京   日用   诉争   商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