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师曾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 ...

唐师曾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0)京73民终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刚宋鹏左慧玲 
【审理法官】冯刚宋鹏左慧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师曾;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师曾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师曾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刘海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刘海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永梅刘海宋晓茹 
【代理律所】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唐师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唐师曾主张“大千世界”发布文章中未经其许可,擅自截取其视频作品7张图片,并去除视频内版权水印文字,侵犯其影视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主张涉案的侵权图片还擅自使用唐师曾的肖像,侵害了唐师曾的肖像权,腾讯公司为公众平台的备案主体和运营主体应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因此本案涉及两种纠纷类型,即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肖像权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院对案涉著作权侵权的部分依法有管辖权,而对其中涉及肖像权侵权的部分则无管辖权。在涉案两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况下,由于涉及不同的上诉法院,应分别立案进行审理,不应当合并为一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41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师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3:07 
唐师曾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终4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师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师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41281号民事判
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本案中,唐师曾主张“大千世界”发布文章中未经其许可,擅自截取其视频作品7张图片,并去除视频内版权水印文字,侵犯其影视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主张涉案的侵权图片还擅自使用唐师曾的肖像,侵害了唐师曾的肖像权,腾讯公司为公众平台的备案主体和运营主体应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因此本案涉及两种纠纷类型,即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肖像权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院对案涉著作权侵权的部分依法有管辖权,而对其中涉及肖像权侵权的部分则无管辖权。在涉案两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况下,由于涉及不同的上诉法院,应分别立案进行审理,不应当合并为一案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41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互联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师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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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0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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