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修正案(⼗⼀)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刑法修正案(⼗⼀)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刑法法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修正案(⼗⼀)主要进⾏了两处修改:⼀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的“销售⾦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是提⾼了本罪的量刑,将第⼀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将最⾼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年有期徒刑。增加了犯罪成本,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度。
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法利益。⾏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罪的重要界限。适⽤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可从以下⼏个⽅⾯判断⾏为⼈是否明知:(1)根据⾏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常⼈的经验和知识是否应当知道;(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是否明显低于应当的市场价格和质量;(3)⾏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有过被投诉与⾏政处罚经历。
2.⾏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已经注册
了的商标。这⾥的“销售”应是⼴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3.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罪的重要界限。这⾥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额较⼤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额数额较⼤,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等⽅⾯较⼤的损失等。
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将⼊罪标准由“销售⾦额数额较⼤”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额本⾝的⼤⼩仍然应当属于衡量⾏为⼈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且实践当中违法所得数额不易界定与计算,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额数额较⼤”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为⼈犯罪⾏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
如需详细了解个案的量刑与辩护空间,可详询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0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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