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执业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历;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受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延续实习,并参与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规定年龄;
(六)品格良好。
二、专利代理的种类 1、国防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托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托付。普通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 内部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2、涉外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托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托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托付。
2、一般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托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托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该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该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用法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该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
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 、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或者 学问产权代理事务所 、 学问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用法或者已经用法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用法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