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鹰有限公司、李明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8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李明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李明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明昌
【当事人-公司】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
【被告】李明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产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1:18:17
头鹰有限公司、李明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38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上海街438-444号同珍商业中心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骆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昌。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东,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昌、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头鹰有限公司(HEADEDEAGLELIMITED)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楼小莉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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