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
考点总结
目录
第一章 专利申请程序    3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3
第二节 申请日和有限权日    6
第三节 初步审查    7
第四节 发明专利的公布    8
第五节 实质审查程序    9
第六节 专利权的授予    13
第七节 专利权的终止    14
第八节 专利申请的撤回    15
第九节 保密审查    15
第十节 单一性与分案申请    16
第十一节 优先权    18
第十二节 著录项目变更程序    22
第十三节 关于港澳台专利申请的特别规定    24
第十四节 期限的计算、中止、恢复和延长    26
第十五节 费用    33
第二章 专利申请文件    36
第一节 请求书    36
第二节 委托书    37
第三节 权利要求书    40
第四节 说明书    43
第五节 申请文件的修改    47
第六节 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50
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53
第一节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53
第二节 新颖性    55
第三节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58
第四节 禁止重复授权    59
第五节 创造性    60
第六节 实用性    63
第七节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64
第四章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    67
第一节 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基本制度    67
第二节 复审程序    71
第三节 无效程序    73
第五章 专利的复议与诉讼    81
第一节 专利的行政复议    81
第二节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83
第三节 诉前禁令和保全    85
第四节 专利侵权诉讼    86
第五节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和侵权诉讼的中止    89
第六节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    91
第六章 PCT国际申请    93
第一节 国际申请阶段    93
第二节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97
第七章 专利文献    104
第一节 专利族和同族专利    104
第二节 国别代码    104
第三节 著录项目代码    105
第四节 专利分类    105
第五节 专利文献    106
第八章 其他    110
第一节 专利权的许可    110
第二节 专利权的转让    111
第三节 专利权和申请权的归属    112
第四节 专利代理    112
第五节 专利标记    115
第六节 法律的修改    115

第一章 专利申请程序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一、专利申请的形式
1、申请和审批“形式一致”原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纸件形式
(2)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3)违背“形式一致”的后果——视为未提交
2、视为未提交的申请形式
(1)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
(2)电报、电传、传真、等通讯手段
二、专利申请的文字和书写
1、审查的依据
(1)中文专利申请文本
(2)外文申请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中文
(1)汉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2)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
3、外文翻译
(1)外文申请文件应当翻译成中文
(2)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证据资料应当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3)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
4、书写方式
(1)单面、纵向使用纸张
(2)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
(3)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
(4)一页纸不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
5、书写规则
(1)只能打字或印刷——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
(2)手工书写
①数学式和化学式(安装制图方式)、其他文件
②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6、字体
(1)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他字体
(2)子高(3.5毫米至4.5毫米)、行距(2.5毫米至3.5毫米)
(3)字体颜应当为黑
7、页码
(1)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2)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三、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的种类——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总部所在地或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完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
2、证明文件的制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订
3、证明文件的提供
(1)提供正本
(2)证明文件时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专利申请文件份数
1、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3)原本或副本各一份,内容不同的以原本为准
2、其他文件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
五、专利申请的受理点
1、专利局受理处——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2、专利代办处
(1)仅受理专利申请
(2)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和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专利申请的受理
1、受理条件
(1)请求书——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图片或者照片
(5)申请文件时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清晰可辨
(6)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
(7)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
2、不受理的情形
(1)请求书缺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明确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5)申请文件没有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或者无法辨认内容
(6)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不具有提出申请的资格
(7)应当代理而没有代理
(8)直接从外国项专利局邮寄
(9)直接从港澳台向专利局邮寄
(10)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
(11)未使用中文
七、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的组成——在申请和有效期内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
2、文档的作用
(1)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
(2)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3、文档的法律效力——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的结果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4、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文档名称
查阅和复制的请求
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局(或者复审委)负有保密责任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当事人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件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
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件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当事人
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
任何人都可以请求
内容仅限于到公布日为止: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公布文件
(4)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
(4)授权公告文件
(5)在各已审结的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复审委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
专利局和复审委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原则允许查阅和复制
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不允许查阅和复制
涉及国家利益的文件
不予查阅和复制
因专利局、复审委的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而在案卷中留存的文件
5、查阅和复制程序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工作人员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3)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文件进行复制
(4)工作人员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
6、案卷的保持期限
结案案卷种类
保持期限
期限起算日
未授权结案
不予受理
1年
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
视为放弃
3年
结案日
主动撤回
驳回
授权后结案
视为撤回
5年
主动放弃
未缴年费终止
期限届满
宣告全部无效
备注: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持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
7、专利公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不予公布的内容
(1)初审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申请主动撤回和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
(2)中止请求 (3)发明的复审决定
八、专利公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使用信息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是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新增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是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无效宣告、终止
(7)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9)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10)专利实施的潜质许可的给予
(11)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3)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1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发明或者使用信息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第二节 申请日和有限权日
一、先申请原则
1、申请先后的判断标准是以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时刻为准。
2、先后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额,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同时申请的协商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驳回所有申请。
二、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28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41、43、100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申请日的确定和更正”)
“收到日”
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处
邮戳不清晰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寄出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申请
邮寄或者递交到非受理部门的申请
“寄出日”
邮寄申请文件并且邮戳清晰
邮寄申请文件,邮戳不清晰,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寄出日
保留申请日
分案申请
视为申请日
安装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三、申请日的更正
1、申请人可以轻轻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2、更正轻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4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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