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与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 ...

徐伟与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5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亮孙丰虎黄存智 
【审理法官】赵亮孙丰虎黄存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伟;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伟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伟 
【当事人-公司】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冶万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冶万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冶万军程东民 
【代理律所】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伟 
【被告】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不予受理撤诉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4538元退还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4538元退还徐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33:22 
徐伟与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万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7QPU8U。
     法定代表人:邵传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雷永梅,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128084。
     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4538元退还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青海古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4538元退还徐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孙丰虎
审判员 黄存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南美玲
书记员 倪文芬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
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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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3: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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