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文章属性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 号】(2020)皖02刑终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案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被依法查获,交易尚未完成,原判依法认定犯罪未遂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法不悖。
正文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皖02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一审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繁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文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张黎霞,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侗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公司监事。
  原审自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ABBAseaBrownBoveriLtd.),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克劳蒂亚·雅明(ClaudiaJamin),该公司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赫迪杰(ChristianHediger),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顿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单位迪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业峰及其辩护人苏恩明、汪文婷,上诉人迪顿公司诉讼代表人张黎霞,原审自诉人AB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赵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原审自诉人ABB公司是一家根据瑞士法律成立的公司,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主要产品包括低压控制及自动化产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断路器、开关、线路保护、电网质量、开关插座、智能建筑控制系统、箱壳类产品和低压配电系统。自诉人ABB公司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3820497号“ABB”商标、第3820216号“ABB”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均为第9类电容器、电源材料、断路器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均至2025年11月20
日。
  张某某1998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两年制外贸英语专业,1999年至2000年在南陵县黄墓中学从事英语教学,2001至2008年在温州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进出口业务,在此期间结识埃及人穆罕默德,2008至2014年在温州民扬集团有限公司挂靠从事包括断路器在内的电气产品出口贸易业务。2014年12月26日,张某某注册成立迪顿公司(英文名称TeatonElectricCo,Ltd.),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元件、仪器仪表、电力变压器、五金机械、电线电缆销售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张某某是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妻子张黎霞系公司监事,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2016年5月,张业峰将1629箱共165480个小型断路器从江西省鄱阳县提货至安徽芜湖。2016年5月19日,迪顿公司委托芜湖煊徽报关有限公司在芜湖海关报关出口小型断路器,报关单号为3301201600000011638。芜湖海关对上述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包装箱内货物上印有“ABB”商标,经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内查询,该商标系自诉人ABB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保护的商标,根据上述情况,芜湖海关要求发货人说明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发货人迪顿公司未提交权利人的授权材料。2016年5月20日,芜湖海
关书面通知自诉人ABB公司,自诉人ABB公司向芜湖海关确认查获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5月25日,芜湖海关作出《扣留决定书》,将涉案的小型断路器予以扣留,《扣留现场笔录》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栏记载:“货物是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制造,并没有注意到所使用的商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对海关扣留行为无异议”,张业峰在笔录上签字。随后,芜湖海关将案件移交合肥海关法规室处理。2016年9月22日,合肥海关将案件线索移送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2016年10月17日,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将案件线索转交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18年7月20日,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将张业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芜经开检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业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业峰不起诉。
  原审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迪顿公司委托芜湖煊徽报关有限公司在芜湖海关报关出口
小型断路器1票,报关单号为3301201600000011638,《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运抵国“利比亚”,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合同协议号为“Teaton2016001”,件数1629,唛码备注为“ExtremeC/NoTeaton1605”,商品名称为“小型断路器”,单价0.9127,总价151040美元。《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显示,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运抵国为“利比亚”,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其他”,合同协议号为“Teaton2016001”,件数1629,商品名称为“小型断路器线路过载及短路保护用”,规格型号为“230/400VAC|Teaton|DZ47-63”,数量165480个,单价0.9127,总价151040美元。在迪顿公司与安徽海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报关协议》中,迪顿公司及张业峰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申报要素中载明品牌“Teaton”,申报型号为“DZ47-63”。迪顿公司出具的《装箱单》和《商业发票》上均载明合同编号为Teaton2016001,并详细列明了箱号、货名、数量、箱数、单价、金额、运抵口岸、装运口岸等信息,“品名和规格”包括“SH203-C32”、“SH203-C40”、“SH203-C63”、“SH201-C16”、“SH201-C20”、“SH201-C25”、“SH201-C32”、“SH201-C40”、“SH201-C63”两个系列共9个型号的小型断路器。而“SH203-C”系列和“SH201-C”系列均为自诉人ABB公司的断路器产品规格型号,以SH开头的断路器产品型号在断路器产品的包
装及产品本身均有标示,SH201代表一极断路器,SH203代表三极断路器。自诉人ABB公司的该系列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官方网店及线下实体店铺均有销售,市场售价远远超过上诉人张业峰报关出口的销售价格,比如:“SH203-C32”的正品售价为135.9元,本案中报关价格为2.32美元折合人民币15.16元,“SH201-C16”的正品售价为27.9元,本案中报关价格为0.77美元折合人民币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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