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
、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奇特名称是指使用用户难以理解或不能识别的命名方法;商标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产品标识必须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但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的确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必须印制在产品或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以及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产品本身损坏或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这些产品包括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应是有效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5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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