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

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释放和激发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所有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形势和政
策,对知识产权领域有较深研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六条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
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
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第四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能力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指导中初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2.作为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或设计人(排名前2名),或主持专利奖申报工作的负责人(申报书中联系人排名前2名),其申报专利获得下列奖项之一: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1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区域(城市、园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所在区域或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称号。
5.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参赛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专业技术能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6.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知识产权领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知识产权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
8.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5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300件以上且授权率80%以上;或代理专利复审、无效20件以上;或提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10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10件以上;或代理商标复审、无效30件以上;或代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0件以上;或预审国内专利申请1000件以上;或办理优先审查案件1000件以上。上
述知识产权业务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认可。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导航分析、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等项目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10.作为主要完成人,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20项以上,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积极效果。
11.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参与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类著作1部。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不含电子期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相关论文2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知识产权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知识产权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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