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司考讲义之专利审查。
1、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 延迟审查的制度。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即行公布其申请。 (2)早期公开。
A.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
△将申请内容发表在《专利发明公报》上。
B.提前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早期公开的发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 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法律为其提供了一种临时保护, 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实质审查。
A.申请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3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 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C.实质审查的结果:
a、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决定授予专利权, 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c、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应当予以驳回。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 即只要经过初步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专利证书,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