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
——被告单位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芯片从业主体,主观上应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对假冒芯片数量巨大、数额巨大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强化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案例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案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胡仕海烟酒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
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赔偿基数无法合理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品种权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四
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
【裁判要旨】基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而主张专利权权属,应以双方技术许可使用的一贯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便在技术许可过程中,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申请了专利,也不会改变双方的技术许可使用法律关系。被许可方不能有违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以此主张系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五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案
——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高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裁判要旨】客户名单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围绕特殊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进行考量。原告与其他公司在长期业务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关系,并形成特定的、联系人、年度供货需求、交易价格区间等客户信息。而从公知渠道所获得的信息并不包括需求产品、成交价格区间等,所涉电话、地址亦与原告掌握的不同。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具有一定特殊性、价值性。而原告主张的基准价格,因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时效的基准价格即丧失了价值性,不构成经营秘密。
案例六
破坏平台秩序诱导分享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把握,应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互联网用户权益、是否存在侵害其他网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是否会损害公平、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以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与
商业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综合进行判断和认定。
案例七
“吴良材”老字号权益保护案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区昌鸿眼镜店等商标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基于历史原因就相同字号在不同地区各自形成的老字号,其字号权益均应获得尊重与保护。其中一方将该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后,对其他老字号在特定地域内做出的贡献、积累的商誉等均应给予相应的尊重,进行合理的规避。商标权人在他人老字号商誉及影响力所及范围内,不当使用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均构成对该老字号权益所有人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