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全国整规办关于应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收发整规办(保知办)非密级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7.06.12
∙【文 号】商整规字[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全国整规办关于应用电子公文
传输系统收发整规办(保知办)非密级
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整规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整规办(保知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2004年,商务部办公厅建立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现了部机关与国内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电子公文传输,商务部有关非涉密文件可快速便捷地通过网络传送到各地,无须纸质文件寄送,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现全国整规办(保知办)拟应用该系统和各地整规办(保知办)收发有关非涉密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该系统收发非涉密文件的种类
全国整规办(保知办)拟应用该系统下发地方的非涉密文件包括:全国整规办文件、国家保知办文件和全国整规工作简报(含保护知识产权专刊)、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简报。以上4种文件在商务部文印中心印制后,即通过文印中心的系统终端直接传输到各地。另全国整规办便函、国家保知办便函将直接由全国整规办(保知办)的系统终端传输各地整规办(保知办)。
各地整规办(保知办)上报全国整规办(保知办)的非涉密文件可通过本地的该系统终端直接传输到全国整规办(保知办)。
二、对已安装此系统终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整规办(保知办)的工作要求
据统计,目前地方整规办(保知办)设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已安装此系统终端的有31个:天津市商务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辽宁省商业厅,上海市经委,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广东省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大连市商业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整规办(保知办)系统的电子公文传输将直接纳入上述
商务主管部门的系统终端,不再重复建设。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系统终端收到全国整规办(保知办)通过该系统下发当地整规办(保知办)的非涉密文件请及时转交整规办(保知办)。同时地方整规办(保知办)也可以通过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系统终端向全国整规办(保知办)直接上传非涉密文件。如条件不允许或文件页数较多,仍可以纸质形式报送。
请以上地方整规办(保知办)接此通知后即将本单位印模、拟上传文件的文头纸复印件于6月30日前通过机要局寄至全国整规办,以便制作电子印章和电子文头纸。
三、对未安装此系统终端的部门的建议
据统计,地方整规办(保知办)设在地方有关部门未安装此系统终端的有9个:北京市工商局,厦门市经发局,重庆市、四川省、宁波市经委,贵州省经贸委及北京市、深圳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建议以上单位在条件允许和自愿的前提下安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终端。其中与商务部其他司局有业务联系的一些单位还可接收商务部的文件。如决定不安装,全国整规办(保知办)将继续按原来渠道寄送纸质文件。
如愿安装该系统终端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设备准备。请自备计算机1台(P42GHz、256M内存、60G硬盘以上),安装win2000以上操作系统,office2000以上办公软件、Lotus Notes客户端应用软件。
(二)网络准备。已连通专网的单位,通过专网进行电子公文传输。尚未连通专网的单位,通过拨号方式连接到专网进行电子公文传输。
(三)电子印章、电子文头纸制作。请将印模、拟上传公文的文头纸复印件通过机要局寄至全国整规办,以制作电子印章和电子文头纸。
(四)经费支付。支付统一购置系统软件和专用打印机的费用4.28万元,其中: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软件2.8万元,款项汇往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户名: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世纪城支行。账号:01090346910120105057703。
佳能canonLBP536Odn激光彩打印机1.48万元,款项汇往北京龙腾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农商行海淀支行营业部。账号:0401000103000003790。
(五)系统管理。此系统需使用专用软件,配备专用设备,并专人管理。在开展电子公文
传输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如确定安装该系统,请于6月30日前告我办。下一步将对负责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全国整规办
:85226809 85226831
附件: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全国整规办
2007年6月12日
附 件
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为使商务部和各地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商务部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商务部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商务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业务专网”平台上进行。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商务部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加密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二)彩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密钥、加密卡、公章盘等设备应当按照保密要求,指定专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九条 各发文单位按内部程序完成公文核批后,由负责传输工作的人员将拟发公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