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控工作办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监控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商标申请注册及专利申请工作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控和处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是指: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专利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的中介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九条商标受理窗口、专利受理窗口对明显属于商标恶意注册或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应当予以劝回。对坚持提交申请文件的,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存在商标恶意注册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取消其2年内申请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2年内知识产权加快审查申请资格;
(三)取消其2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申报资格;
(四)2年内不予参评中国专利奖;
(五)其它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各盟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和中介代理机构依法
申请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工作中一旦发现商标恶意注册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各盟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及非正常专利申
请工作台账,对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39: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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