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1.经济效益价值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3.社会公平价值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而言,所谓公平是指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均等,前提是市场应该是开放的,不存在进入市场的障碍,交易机会也应该是平等的。在这一方面,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结果是阻止优势企业通过自己的市场力量夺取他人应该获得的利益。现代反垄断法禁止一切有限制竞争图谋的垄断行为,除非该行为者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自身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对抗另一家企业的不法竞争。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总体公平,必须对个体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
从辨证的观点来看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的提高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
平。对于企业而言机会均等就是获得公平竞争的条件,而优势地位企业通过滥用其市场力量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剥夺弱势企业的经营权利,也就剥夺弱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只有一定数量的竞争者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只有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才能产生市场竞争的高效率。企业的效率提高后,整个社会的效率才能提高,社会可分配的财富增多了,每个人参与分配的财富也增多了,这样才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豁免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利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与责任追究。在美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都属于法律保护的独占性权利,具有“私人垄断”的性质,且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私人垄断。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的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址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一方面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为促进竞争所必须,因而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使企业投资进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国立法者都力图用法律来调和这两方面的矛盾。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利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利用法律禁止滥用这种权利。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面临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都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
入到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各成员方可以在与该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条件。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是很容易产生矛盾的,在美国和欧洲都会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战略是滥用了知识产权。布纳森认为,如何去规范界定知识产权的使用,同时又不摧毁知识产权的本身价值,是在各个国家都遇到的问题。如果摧毁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就彻底失去了对创新的保护。
三、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规定
在知识产权方面,《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知识产权基于特定的目的,允许某些垄断行为的存在,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垄断的性质,是知识产权法允许的私人垄断。从一般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的,这就造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两者之间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知识产权法必须对其确认和保护的独占性进行一定的限制,反垄断法也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反垄断法与各国反垄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金瑞琴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张家港学院江苏·张家港215600)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利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与责任追究。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很欠缺,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这样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应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11-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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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度
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也是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的根本。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力争将每件案件都办成铁案,努力提高案件的服判息诉息访率。
1.依法严格把好立案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立案是社会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禁超地域管辖、超级别管辖受理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涉及企业改制、落实政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但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的,或者运用行政手段解决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并记录在卷,建议当事人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2.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防止“暗箱操作”。要继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判,做到有理讲在庭上,有证据举在庭上,是非责任划分在庭上,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以此增加审判的透明度。要强化裁判法律文书的改革,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在文书后附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3.大力推行诉讼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要在观念上强化调解意识,只要案件在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就要力争调解解决。要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和能力,在遵循调解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的原则下,通过调解使纠纷从根本上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加大执行阶段矛盾化解的力度。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最大限度支持的同时,对确实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要将不能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承担的执行风险及法院所做的努力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耐心解释,使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予以理解。
5.改进审判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审判、接待、处理各类问题中,认真贯彻“优质、高效、方便、规范、真诚”的十字方针。增强审判创新意识,认真做到观念、管理、思路、业务的创新;增强履行职责意识,全面提高组织,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增强职业道德意识,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规范和提高、树立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增强文明司法意识,在工作中要严谨认真,举止端正、文明用语、着装整洁,坚决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拖沓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工作渠道,积极消化处理涉诉上访案件
1.加强对“上访老户”息诉息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是处理好“上访老户”问题的先决条件。即在法院内部建立了院长亲自抓,分管副院长具体抓,立案庭直接抓,其他各部门协同抓的信访工作机制,做到层层抓信访、人人抓信访、天天是接访日,全院上下联动一齐抓的大信访格局,且对一些信访老户实行“四定一包”制度,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办结时限,包息诉息访”,实行重点案件重点跟踪,逐一落实责任。
2.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注重落实,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一整套信访工作机制,是阻止“上访老户”的形成和减少”上访老户”的保证。在总结长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订了《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接待众来访日制度》、《关于法官判后释疑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信访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制度、信访案件登记建档制度、申诉、上访首访接待制度、限期回复或告知制度,信访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重大信访案件定期排查制度,使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了将上列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切实成效,院内还建立了以下信访工作机制:一是统一归口管理督办机制。立案庭作为主办涉诉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信访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登记建档、统一转办督办、统一协调。二是分类办理的案件分流机制。对于审判案件的首访,由原审判庭和立案庭的接访人员共同接访,由原审判庭写出综合报告交分管院长审查,最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对于涉及执行案件的信访,由立案庭转执行局办理,并由分管院长督办;对于涉及审判人员违纪案件,由监察室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由立案庭登记备案。三是重大案件定期排查、定期回访机制。每季度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案件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实行重点回访。四是实行一线工作法,变上访为下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院信访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到村、到单位、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地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五是院领导接待日机制。确定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长、副院长及党组成员轮流在立案庭信访接待室预约接待当事人,集中直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六是重点完善申诉信访听证制度,将案件事实、双方证据暴露在“阳光下”,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
得心服口服。听证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强化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3.强化外部协调,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外部力量,发挥特有的优势,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解决“上访老户”问题的可行思路。许多“上访老户”因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比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是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的,只能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以上下左右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律、行政、经济、道义上的多种手段来促使“上访老户”的息诉息访,共同构筑“大信访”的工作格局,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法院应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向广大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纠正众的认识偏差,使其了解纠纷解决的正确途径,促使其选择更经济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减少纠纷的同时,减少恶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发生,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此,新形势下解决信访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的“上访老户”,要有新思路,除了加强领导,完善各种制度外,必须创新信访案件解决方式,坚决贯彻“依法办事”的方针,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董洁著.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2]何剑著.我州涉诉上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断法的态度是一致的。在协调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如外国企业凭借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在我国高成长的计算机、通讯、轿车、家用电器等科技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并为了强化和维持其垄断地位,采取反竞争手段,既排挤我国民族企业的市场介入,又相互排挤,以消除对方的占有,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交易者的利益,抑制了我国科技创新,同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防止和管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我国在承担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责任的同时,会一如既往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中国政府面临很强的挑战,一方面面临反垄断的重任,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发展非常快,对专利权的判定,以及如何界定和垄断的关系非常重要,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减少对创新发明的激励。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很欠缺,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这样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应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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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欣.WTO、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关系研究.政法论坛.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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