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零售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保护

跨境电商零售进⼝(五)——零售进⼝商品与国内商标保护本⽂主要探讨跨境电商零售进⼝模式下本⽂主要探讨跨境电商零售进⼝模式下关于商标保护的两个常见议题:关于商标保护的两个常见议题:
在原产国已注册商标⽽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品
跨境电商零售进⼝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多会选择进⼝原产国具有⼀定品牌效应和消费体的优质产品,例如越南法式⾹⽔、泰国丝织品等等。这些商品虽然在原产国已注册商标甚⾄可能是当地“驰名商标”,但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除⾮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的规定,商标权的效⼒仅及于原产国境内。典型的案例如“IPAD”商标,苹果公司在世界多国注册,⽽在中国⼤陆境内注册却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iPAD”商标在先,最终苹果付出了6000万美⾦才⼀揽⼦解决了此商标问题。我国法律并不要求商品要进⾏商标注册之后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但从品牌长远发展的⾓度,商标权⼈应当采取“商标先⾏”的策略,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
跨境电商企业计划进⼝商品在中国销售时,应考虑前期的知识产权清查⼯作,查询商标情况,如存在已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抢注者,应建议商标权⼈通过诉讼、⾮诉讼结合的⽅式妥善化解商品侵权的风险。在德国汽车⼯业协会诉中国某公司“ADBLUE”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在1970在德国注册了“ADBLUE”商标,后⼜通过马德⾥注册申请国际商标,获得了中国商标权保护。⽽被告中国公司在电商平台⽹站上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类别使⽤了“ADBLUE”商标,被认定为侵权,德⽅维护了⾃⾝的合法权益,恰恰说明了“商标先⾏”原则跨境贸易背景下的重要性。
平⾏进⼝商品可能⾯临的商标侵权风险
平⾏进⼝的定义:“平⾏进⼝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授权的进⼝商,将由权利⼈⾃⼰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或独占被许可⼈所在国或地区的进⼝。”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的模式下,当跨境电商企业将出⼝国由商标权利⼈⽣产或经过商标权利⼈授权⽣产的产品进⼝到中国,⽽在中国境内该商标权也由该商标权⼈拥有,但该跨境电商企业的进⼝⾏为未获得商标权⼈的授权,其以合法的⽅式将该商品进⼝到了中国。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商标权⼈主张跨境电商企业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成⽴?
根据商标权的权利⽤尽原则,原产国的商标权⼈或其许可的权利⼈在对其⽣产的商品进⾏第⼀次销售之后,也即销售给跨境电商企业,商标权⼈的权利⽤尽,其已从第⼀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不能再阻⽌跨境电商企业进⾏⼆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因此其在中国境内不能够主张跨境电商企业构成商标侵权。
权利⽤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 )⼜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个特有的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或许可使⽤⼈⼀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所有的⼀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尽。”
⼀⼆
但平⾏进⼝也存在构成商品侵权的情形,如果销售⾏为中存在阻碍商标发挥“来源识
别”和“质量保证”功能的情形,存在被认定侵权的可能。例如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古龙进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2020)浙民终326号),被告公司虽然保持了进⼝商品的原包装,但在加贴标签上使⽤其他的商标,破坏了百威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销售平⾏进⼝商品的过程中,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进⼝商品的原貌,不改变进⼝商品的原标识、包装。虽然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翻译外⽂商标,故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使⽤进⼝商品上标注的原外⽂商标,防故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使⽤进⼝商品上标注的原外⽂商标,防⽌侵害商标权⼈在我国境内对中⽂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商标权⼈、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结语
商标权⼈在跨境电商模式下,进⼊中国市场应采取“商标先⾏”策略,规避商标被抢注、冒名的风险。⽽作为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对于平⾏进⼝商品应严格审查其来源,并依法合规进⾏贴标,合理合法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商业活动。三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3: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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