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霖生等与王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霖生等与王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3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肖霖生;王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肖霖生王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霖生王顺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邵玉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邵玉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晓茹邵玉 
【代理律所】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肖霖生 
【被告】王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王顺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审原告王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顺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霖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6:10:54 
肖霖生等与王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终3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霖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茹,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霖生因与被上诉人王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怀松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审原告王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顺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霖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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