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盛大文学起诉百度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2012年第1期
92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著作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做法可能并不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由于行为人的做法,可能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或者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可以继续或者持续发生。著作权间接侵权现象之所以会不断发生,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没有制定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适用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相关法条中。
同时,为了规制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于2000年1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出台《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其中第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也涉及间接侵权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司法实践中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笔者将就盛大文学百度文库一案对著作权间接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略作分析。
2009年12月盛大文学宣布起诉百度,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10年初正式立案。原告方盛大文学诉称,其是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
部小说系起点中文网推出的著名网络小说,拥有庞大的读者。被告百度公司提供文稿的搜索服务,长期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盛大文学曾通知百度文库,要求其在24小时内删除相应侵权链接,但百度没有明确回复,也未对侵权链接予以删除。盛大文学称,其查询发现,百度公司迟迟未删除的链接所指向的网站与其有合作关系,系“百度网盟推广”合作者,百度对搜索流量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分成,百度公司拒不删除侵权链接,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在诉讼中,盛大文学列举了7条起诉百度的理由,分别为:1.百度侵害了盛大文学签约作者的版税收入;2.百度导致盛大文学重点作品被盗链、盗用现象严重;3.百度操纵排行榜,无故屏蔽盛大文学小说进入热点搜索排行;4.百度贴吧成网络文学盗版重灾区;5.百度对要求删除盗版内容反应迟钝;6.百度对盗版网站的纵容破坏整个创意产业发展秩序;7.百度导致盛大文学损失严重。
针对盛大文学的起诉,百度辩称其未实施帮助侵权行为,不构成与第三方网站的共同侵权,在已断开链接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盛大文学要求删除涉嫌侵权链接的要求,百度称其未能举证证明链接地址所包含的侵权内容,其没有义务对链接进行审查,也没有断开链接的义务。百度称,根据筛查,那些没有断开的链接网址主要有无效链接、与侵权内容完全无关的链接、网站首页链接、页面上有合理引用作品内容的链接等,并且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对原告提及的链接进行了几次删除,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认定百度无故屏蔽盛大文学小说进入热点搜索排行构成间接侵权,百度无线小说频道盗用盛大文学重点作品构成直接侵权。鉴于此,法院判决百度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当时百度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二审。但在1个月后,百度主动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  涂 靖
从盛大文学起诉百度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2012年第1期93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通过此案不难发现,我国现在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已经有了判例,此案最后已经明确了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但是通过对我国间接侵权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仍然存在缺乏制度性、系统性的立法且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目前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定仅仅是以“解释”、“条例”等形式出现。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定、夯实其理论基础才能解决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随着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加,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下面,笔者将针对著作权间接侵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应对之策。
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对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界定
学术界有部分学者认为,凡是侵权行为均为直接侵权,并无间接侵权,所以不必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因此也不需要建立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著作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区分著作权间接侵
权与直接侵权的重要性,因此也就奠定了著作权间接侵权在理论研究上的基础。
著作权间接侵权不同于著作权共同侵权。著作权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以及教唆和帮助行为,而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实行行为实际上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行动的范畴;除了帮助、教唆行为外,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还包括二次侵权行为和代位侵权行为。著作权共同侵权行为在于数个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而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和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则不必这样。有时著作权直接侵权人无过错仍要承担责任,而著作权间接侵权人则必须具备过错要件,即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可以以不同的主观状态而存在。在因果关系上,著作权共同侵权行为较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强,著作权共同侵权行为本质为整体行为,各行为人的作用在整体上是分不开的。
综上可知,著作权间接侵权虽然源自于著作权共同侵权,但是其与著作权共同侵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著作权保护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领域。
建立著作权间接侵权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建立起一套十分完善的著作权间接侵权
法律体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现阶段可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两方面来建立起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体系。
一是可以在以后的知识产权法中将著作权间接侵权纳入其中。在郑思成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部分已经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间接侵权问题,而且该稿第14条规定:“在共同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中,如果难以直接追究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追究协助侵权人或者替代侵权人的责任,而无论是否将主侵权人作为被告。”第15条规定:“知识产权协助侵权人只负有过错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学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了间接侵权的重要性,这将能够更好的防止间接侵权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二是为了防止间接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保护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可以从具体的某类间接侵权行为的审判开始确定规范,然后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当审判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相关理论就更有可能成型,具体可以参考英美等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条件和认定标准,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著作权领域中的一般间接侵权行为。当然具体案例千差万别,这就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正确裁判案件。
建立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意义
建立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间接侵权人可能会因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存在而放弃侵权;2.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如果著作权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寻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时,著作权人可以基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定向
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在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之后仍不能弥补其损失时, 著作权人也可以基于连带责任原则向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提供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 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然而,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制度设计却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因此,我国应参照相关国家之立法例, 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法定化。(作者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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