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29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19-2022)
 
  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擅自借用权威美食指南声誉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合资关系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知名外方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仿冒世界知名焊机企业商标、商品装潢及企业字号被判侵权——林肯环球有限公司、林肯电气公司、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肯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发送专利侵权警告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10.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1
 
“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
  【基本案情】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
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其竞争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2243.5元。
  【案件价值】
  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2021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当经营行为,是当前亟需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原被告“饿了么”“美团”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在市场上
均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其经营方式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两者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双方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美团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及订单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2
 
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基本案情】
  考拉公司通过运营的网站以及“小裂变”等,针对平台的、小程序、社、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户信息。腾讯公司等认为其行为损害了用户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干扰了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公司等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该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进行诱导分享,违背了用户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正当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等体验需求与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难度及支出。该公司实施突破消息发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对抗平台正常运行,侵害了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用户信息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案情判令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
择权,保障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4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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