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晋02民辖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立军史保国杨亚平
【审理法官】谷立军史保国杨亚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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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区,故陈某1、陈某2选择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2:32:20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
原审被告:王某,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原审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上诉称,民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民诉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案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陈某1、陈某2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区,故陈某1、陈某2选择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立军
审判员 史保国
审判员 杨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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