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晋02民辖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立军史保国杨亚平 
【审理法官】谷立军史保国杨亚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1陈某2王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区,故陈某1、陈某2选择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2:32:20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1、陈某2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
     原审被告:王某,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原审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上诉称,民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民诉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案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陈某1、陈某2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区,故陈某1、陈某2选择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立军
审判员 史保国
审判员 杨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15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规定   百度   被告   北京   住所地   裁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