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5573号
原告:X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XXXX。 委托代理人:XXX,西安市雁塔区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叱 红 梅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