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职业卫生档案

矿井职业卫生档案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3号)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1)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⑥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⑩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⑪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⑫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等一般概况;
②劳动者职业病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⑤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①后勤部负责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
②允许劳动者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③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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