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琳刘文彬 
【代理律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3 05:44:5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4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是第27202569号“猫眼娱乐”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申请人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猫眼公司)。
     猫眼公司针对申请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86405号《关于第27202569号“猫眼娱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第10518455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见本判决附件)为有效商标,猫眼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视频显示屏;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两项商品上注册的申请,并提交了第12470252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见本判决附件)、第14582972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见本判决附件)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该《同意书》应当作为判断申请商标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否获准注册的考量因素。首先,商标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商标权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对权利进行处分。其次,引证商标所有人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认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愿意与之共存。因此,对于猫眼公司认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权利障碍消除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鉴于已经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且足以影响案件结论的情况下,不再对猫眼公司其他理由进行评述。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猫眼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猫眼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视频显示屏;3D眼镜。
     引证商标一由深圳画品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视频显示屏。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凯得爱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装置;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里程表;速度指示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
     引证商标三由凯得爱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太阳镜。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
     引证商标五由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锁;电门铃;报警器;衡量器具;电焊设备;验手纹机;电声组合件;声波定位仪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07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申请   猫眼   有限公司   注册   北京   北京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