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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0.18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第28期
 
目次
  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
  二、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的解决
  四、对地理标志发展与保护的意见建议
 
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17年至202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361件,审结325件。其中,民事案件357件,刑事案件4件(2021年3件,2020年1件)。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272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52件,分别占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
  (一)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2017年至2021年分别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81件、18件、37件、72件、153件,案件数量自2018年以来快速上涨,年均增幅超过100%,其中起诉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分别为66件、15件、34件、53件、104件。这表明近年来我省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权利主体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集体商标,这与多数权利人选择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非集体商标的情况也是匹配的。
  2.案件发生地域相对集中
  在近5年受理的361件涉地理标志案件中,近4成案件发生在杭州地区,共140件;其次为金华地区,共84件,占比为23%;衢州、舟山案件最少,仅7件。这说明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活跃程度以及当地特产业密切相关。例如杭州地区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知名度高,制售假冒茶叶情况频发,且杭州地区电子商务发达,有很多以淘宝、天猫平台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金华地区尤其是其中的义乌,作为小商品集散地,也是很多假冒商品的流转、存储地,因此,杭州、金华的案件数量最多。
  3.调撤率与其他案件相当
  2017年至2021年,在审结的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中,判决结案94件,占比28.92%,其中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共70件,胜诉率74.47%;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230件,调撤率70.77%,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基本持平。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主体大多是集体组织,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的力量开展调解工作。
  4.判赔金额不高
  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认定侵权的案件共70件,其中判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61件,10万至20万元的5件,20万元以上的4件,暂无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几个知名的地理标志商标:“西湖龙井”判决56件,“郫县豆瓣”判决18件,“善琏湖笔”判决10件。“西湖龙井”案件平均判赔金额2.86万元,平均诉请金额11.82万元,平均判赔诉请金额比0.24;“郫县豆瓣”案件平均判赔金额1.54万元,平均诉请金额6.86万元,平均判赔诉请金额比0.22;“善琏湖笔”案件平均判赔金额1.6万元,平均诉请金额9.2万元,平均判赔诉请金额比0.17。2017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诉请判赔比分别为0.31、0.34、0.36、0.33,相较之下,我省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整体判赔金额不高,诉请判赔比低于上述比例,主要原因在于批量维权案件集中,侵权主体多为电商平台商户、小超市等流通链条末端的经营主体,侵权规模普遍较小,判赔金额自然较低。
  (二)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主要行为类型
  1.在非地理标志产区的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在多数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商品并非来自地理标志产区,或者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商品来自相关产区,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均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他人地理
标志商标的侵害。如在涉“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案件中,许多侵权人就直接使用了完整的“西湖龙井”商标,但其产品的产地及品质均不满足“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的要求。
  2.商品虽来自地理标志产区,但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在少数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诉商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区,但被告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并未经过商标权人同意,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3.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关键词
  在当前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大背景下,一些经营者将地理标志商标设置于网店所售商品的链接标题上,以吸引用户流量。更有甚者,有些经营者设置的是逆向的地理标志关键词,如在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云南老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在其网店将“并非阿克苏”字样作为其所售苹果链接标题的一部分,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不一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主要分歧在于混淆要件是否适用于此类侵权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坚持普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将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及品质的误认作为侵害地理标志商标的判断标准,即认定侵权时应以产地及品质的误认而非商品来源的混淆为要件。例如在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舟山带鱼”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舟山带鱼”案)中,一审判决明确认为,是否侵害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二)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界限不明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对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核定产区的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商品上使用相关地名。但是,地理标志商标往往仅由“地名+
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允许他人使用地名,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可以在地名后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这样,实质上会导致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后果,即使被诉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域,也仍会削弱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但如果不允许出现上述使用方式,行为人又该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明晰。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15: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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