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案例介绍】
张某利用业余时刻,研制出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这种千斤顶具有可转动方向的特点,使历时可将千斤顶所举起的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1988年2月7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局于1989年4月6日予以公告,并于1990
年2月16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工程安装公司在张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一样带有转轴,可是转轴上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这种设计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能够灵活转动,又能够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若是把两个对称偏斜角度的千斤顶合在一路利用,并用锁将它们锁定,就相当于一辆起重吊车,可顺利地从地面直接吊起重物。某工程公司于1990年5月6日向中国
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公告后,于1991年4月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张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因此实施进程中涉及到张某的专利权问题。某
工程公司与张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支付必然数额的利用费。张某不同意,以为某工程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而某工程公司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专利
实行强制许可。
【几种观点】
一、张某享有专利权,即独占权。某工程公司不能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形下实施张某的专利。
二、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两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实施专利。专利局不能行政干与此事。
3、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两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可是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比
张某的专利加倍先进,所以若是张某不允许某工程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局可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评析意见】
第一,国家制定专利法的目的除保护发明创造权,鼓励发明创造外,
科学技术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由此可见,专利法所给予专利权人的专利独占权并非是为了让专利权人垄断权利,阻止他人进行更先进的开发和利用。现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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