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5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梅 
【审理法官】朱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磊 
【当事人-公司】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小磊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小磊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小磊 
【代理律所】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任磊提交的关于处理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的公告足以证明双方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任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应为66441.72元,扣除青果软件公司在此期间已支付的49496.67元,剩余16945.05元应向任磊支付;××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任磊2020年2月份期间的工资应为5536.81元,扣除青果软件公司在此期间已支付的1018.18元,剩余4518.63元应向任磊支付;对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因任磊在此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青果软件公司应按2019年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的80%支付任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即5258.85元,以上共计拖欠工资总额26722.53元。关于任磊主张的青果软件公司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一审庭审中任磊认可青果软件公司在2018年、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了调休,对于2020年的休假因疫情原因停工,2018年以前的休假已超过任磊申请仲裁时效,故对任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任磊主张青果软件公司支付拖欠业绩提成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任磊在青果软件公司青果软件公司任职期间,于2017年3月24日注册成立了郑州革之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之约定,故本院认定青果软件公司青果软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任磊、青果软件公司上诉均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对其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20元,由任磊负担10元,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38:04 
任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35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磊,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某某旺德府国际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72258108B。
     法定代表人:张光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利,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博学路某某某某楼某某1205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DPLD7D。
     负责人:张光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利,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磊、上诉人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软件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青果软件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5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任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工资数额是完全错误的。根据(2019)年销售目标责任书,任磊选择的是第四档即基本工资7000元及相应的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并提供了和青果软件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陈金欣的聊天记录予以确认,但从2019年2月一2020年6月,被上诉人只支付任磊部分工资,其余部分皆拖欠。一审法院根据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任磊的平均工资5536.81元计算拖欠的工资是完全错误的,任磊
的工资应当为7000元。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欠付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年休假为国家法定,为强制性休假,任磊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期为10天,被上诉人从未给任磊年休假的权利,也从未支付过3倍工资。任磊从未放弃过休年休假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不欠付年休假是完全错误的。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错误。被上诉人称任磊违法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开办公司与其业务相近,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售卖其他公司的产品,实属不实。任磊自2009年入职公司后,被上诉人只给长沙本地的员工办理社保,工作地在长沙之外的,可以挂靠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任磊开办公司主要是为了免除挂靠费,该公司并未对外实际经营,被上诉人也是知情并默许的。另劳动合同中的签字并非任磊本人所签,任磊和青果软件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并没有敬业限制这一条,任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故被上诉人解除与任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四、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依据任磊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均已超过公司规定的业绩蓝线,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业务提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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