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议案例分析

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议案例分析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标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以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夺案为例
王斯维 1261班 12101601044
[摘要]苹果公司最终以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金的代价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案,苹果的“一着不慎”使其终尝知识产权争端的苦果。本文对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案进行一个梳理,并对其中的争论问题发表观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
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
(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之后IP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年底,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6000万美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唯冠国际是否能对iPad商标进行
处分
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①,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
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ipad商标进行事实处分的。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IP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关联。
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②,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授权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权利。
这样,这份台湾唯冠与IP公司所签协议至少是一份无权代理合同,在中国的IPAD商标是
①注册号为1590557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
否就此转让给了苹果仍待讨论。
(二)杨荣山作为唯冠控股和多加唯冠子公司的CEO,其授权及各类行为是否有误导性
可以清楚的是,杨荣山同时身兼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董事长。麦世宏的签字行为也来自杨荣山的授权。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有太多不太清楚、甚至相互混淆的地方。唯
冠控股以及各家子公司在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再进行各项活动就有可能使得相对人对其各类授权及相互关系产生混淆,亦或者各家唯冠就有可能利用这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2009年10月,在IP公司还在与英国唯冠联系时,就有发自Timothy Lo的邮件称麦世宏“负责我们的法务部”③,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麦世宏负责的不单指唯冠国际下的某个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而是整个唯冠集团的法务工作。这样一来,就容易使IP公司方误认麦世宏有权代表深圳唯冠进行商标转让谈判。同样,唯冠集团不加区分的让麦世宏作为集团下各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所有唯冠
③苹果公司致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的律师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41: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04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深圳   苹果   国际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