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和解或是最佳方案

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和解或是最佳方案
作者:齐力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2年第03
        苹果公司Apple Inc)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二审2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庭未判。
        在近日上海浦东法院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之后,海外媒体又爆出深圳唯冠科技在美国向苹果提起诉讼的消息。指控该公司在购买iPad商标时存在欺诈,因此不应继续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一方面,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多个地方和美国发起多场诉讼咬住苹果不放,一方面又不断通过各种渠道传出希望与苹果达成和解的信息。深圳唯冠创始人,香港唯冠集团负责人杨荣山表示,“iPad商标的价值并非唯冠创造,我们不会对苹果公司狮子大开口。
        虽然苹果公司已经提出上诉,案件的最终命运还有待来日见分晓,但是无论如何该案都将会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审难定乾坤
        在广东高院的二审上,苹果公司所持iPad商标合同约束力的界定成为双方律师举证和辩论的焦点。因案件的许多事实和证据需要合议庭仔细判断,致使29日的二审无法作到马上宣判。
        本案始于20104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起诉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该案经三次开庭审理,于20111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苹果不服深圳中院判决,并于20121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此次二审。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苹果公司想拥有两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必须与其申请注册公司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合同。而本案最大的跷蹊处便在于:苹果公司与并不拥有这两个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签署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转让合同。
        在二审庭审中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提出三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
审或者改判;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上诉方认为,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英国IP公司已经与唯冠集团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
        据《羊城晚报》报道,在法庭上,苹果和IP公司举证和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深圳唯冠主导了整个交易,IP公司一开始是和英国唯冠接触的,后来就和深圳唯冠的一名法务部专员洽谈价格,最后的签约方是台湾唯冠。IP公司事实上和唯冠集团的各个代理公司进行接触和、交易,所签的协议效力也应及整个集团。
        IP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强调,深圳唯冠的一名叫袁辉(音)的法务部专员,参与了交易的大部分过程,袁辉和IP公司的邮件往来70多封,而袁辉使用的正是深圳唯冠的企业内部邮箱。另外,和IP签定协议的麦世宏也具有台湾唯冠法务部长、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等多重身份,所以麦才有权签约转让唯冠集团在全球的10个商标。
        苹果公司代理人称,深圳唯冠是一家财务状况有问题的公司,债权银行监控了深圳日常经营。如果深圳唯冠以自己名义签转让协议,那么转让费用最终得打到债权银行的账户中。为了规避这一问题,深圳唯冠就匿名了,让台湾唯冠签下的协议,台湾唯冠其实是对深圳唯
冠的隐名代理。
        但深圳唯冠的代理人称,商标转让协议不适用隐名代理。他说,袁辉只是因为精通英语,所以被台湾唯冠请去帮助,使用公司内部邮箱只是为了便利等。而在那份商标转让协议中,麦世宏签名的身份是台湾唯冠的法务部处长,只能代表台湾唯冠,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也是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没有关系。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唯冠提交了7份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到2009年底台湾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交易。由于深圳的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并认为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错误的。所以此次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代理人罗列的9份证据,则旨在证明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上存在共用、商标管理等方面亦存在交叉等等。
        苹果代理方提出的一份新证据——深圳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批示字的iPad商标转让协议签呈表。但深圳唯冠代理人称这一证据没有原件,亦无法律效力,另外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也是不同的主体。
        不仅这一项,深圳唯冠一方对苹果公司提出的所有证据都表示有异议。同样,苹果公司的代理人亦对深圳唯冠提出的新证据,一一提出异议。
        最终,广东高院并未当庭宣判。
        和解的可能性有多大?
        针对目前状况,本案存在三种可能:一是苹果胜诉;二是唯冠胜诉;三是双方和解。如果苹果胜诉,是否向债台高筑的唯冠索赔?如果苹果败诉,面临的索赔金额还需法庭判断,但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内。
        按照苹果财报显示,2011年自然年度全球总营收为1278.41亿美元,而同期苹果在整个大中国地区的营收为130亿美元,大约占苹果全球营收的10%,再按产品分类营收看,iPad所占比重约为20%。按此计算,在中国大陆地区,2011年度iPad给苹果带来的收入占苹果全球总收入的1%-2%之间,约合1.3亿美元,3倍即3.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4.5亿元,仍远低于深圳唯冠最早抛出的100亿元赔偿要求。
        在二审庭审结束时,法官就双方是否愿意达成调解咨询意见,苹果与唯冠方面均表示尚需回去商议。
        就在广东高院开审iPad商标案之前,苹果公司正式在美国总部发出消息将于美国太平洋时间3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38日凌晨2∶00)在旧金山召开的发布会。从苹果历年来发布产品的节奏惯例来看,iPad3将是此次发布会的主角。
        从苹果方面看,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苹果第二大市场,2011财年苹果在华销售额达130亿美元,显然,这一巨大的市场苹果根本就不可能放弃。这是一场苹果不能输的官司。在本案中,苹果公司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拥有iPad中国商标权,这对于苹果来说异常重要,因为商标的归属问题直接决定着iPad公开销售的合法性问题。
        223日,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起诉苹果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驳回深圳唯冠提出的“iPad”禁售申请,中止诉讼。上海浦东法院称,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该院(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目前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因此,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
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上海浦东法院的裁定对苹果公司来说只是暂时有利。
        223日,杨荣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明确表示,iPad商标权之争,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和解。“iPad商标的价值并非唯冠创造,我们不会对苹果公司狮子大开口。深圳唯冠和杨荣山本人又在多个公开场合释放信号称,希望能与苹果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双方来说最可能的结果便是和解。不过,双方在和解费用上恐怕难以达成一致。据深圳唯冠代理律师马东晓透露,案件在深圳一审第三次开庭时,苹果曾给出了当时的和解底线——1000万元人民币,但唯冠方面当庭拒绝。据相关消息报道,深圳唯冠曾与苹果公司就和解问题进行商谈。
        有消息称实际掌握商标谈判权的是深圳唯冠背后的8家债权银行,目前深圳唯冠债务高企,背负数十亿元的债务,处境十分窘迫,手握iPad在华商标这一优质资产,深圳唯冠(包括其背后的诸多债权人)和杨荣山在国内外发起多项诉讼,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向苹果施压,换得一笔高昂的和解费。深圳唯冠的诸多债权人也都希望深圳唯冠的“iPad在华商标能够尽快变现。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心高气傲的苹果来说,和解的可能性并不大,主因就是价格问题谈不拢,而且现在深圳唯冠已经把苹果告到了美国,这场两个公司之间的商战上升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的大事,双方无论谁先妥协,都会成为今后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中较为被动的一方。
        如果苹果不肯妥协,唯冠还有可能进一步施压,比如继续向其在国内的代工厂提起诉讼。对此,有律师称:依据此前的一些案例,OEM工厂应该不会被认为是构成侵权的。而且如果禁止这些工厂生产,也不符合国内工人的利益。
        记者采访的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分析,即使败诉也不是苹果的末日,如果能够提出其他更能为法院接受的诉讼主张,苹果还可以继续提出诉讼。如果苹果败诉,还可以继续向最高院申诉,但这并不影响的判决生效和执行,而且申诉往往时间漫长,到最终结果出来至少也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苹果二审败诉,即使要翻盘起码也要两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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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的失误
        苹果公司在获取iPad商标的过程中采用了西方跨国公司惯用的商业谋略,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其代理公司即英国IP公司购买知识产权。苹果公司之所以采取这个商业谋略,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格通常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称为交易中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往往是转让者在确定价格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当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很高,经济实力很强时,出让者所开出的价码也就会越高。即使不考虑苹果公司所使用的商业计谋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仅就苹果公司的行为而言,其失误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在购买商标权之前,未对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属进行最基本的调查。其次,对中国商标法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我国商标法采用核准公告生效主义,商标转让只有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生效之后,受让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因此,即使英国IP公司到了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深圳唯冠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只要该转让尚未经商标局核准,深圳唯冠公司如果得知英国IP公司的幕后者是苹果公司,那么,深圳唯冠公司仍然可以与第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率先在商标局获得了核准,那么第三人就会获得该商标权,而苹果公司仍不能获得该商标权,当然深圳唯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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