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24
∙【字 号】闽价费[2010]435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0〕435号)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函﹝2010﹞8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20 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