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农历正月,王舜雄利用和苗浸泡白酒用于其关节疼痛的止痛。2021年5月18日12时30分,王舜雄到苍南县公安局赤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舜雄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苍南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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