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舜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案(苍公(灵新)行罚决字[

王舜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案(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1]0110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1]01102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苍南县 
【处罚对象】王舜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5:0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农历正月,王舜雄利用和苗浸泡白酒用于其关节疼痛的止痛。2021年5月18日12时30分,王舜雄到苍南县公安局赤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舜雄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苍南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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