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柏勇苏志甫俞惠斌 
【审理法官】杨柏勇苏志甫俞惠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明哲 
【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中辰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显示:2020年5月20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公告刊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刊发的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因本案系在诉讼中出现新情况导致改判,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中辰伟业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749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76985号《关于第28661602号“范饭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就第28661602号“范
饭先生”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9:2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诉争商标为第28661602号“范饭先生”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中辰伟业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为第15227412号“范先生fangxiansheng”商标(商标图样附后),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注册,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现商标注册人为张春芳。    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第TMZC2866160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中辰伟业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
近似商标。    2019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76985号关于第28661602号“范饭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中辰伟业公司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称引证商标将因被撤销注册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截止原审判决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汉字“范饭先生”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汉字“范先生”、拼音“fangxiansheng”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中辰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其形成特定联系,
以致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应予支持。此外,中辰伟业公司主张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由于引证商标处于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行政审查或诉讼程序并非本案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必要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辰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辰伟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中辰伟业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智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1: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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