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存在着很⼤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这两部法律是从不同的出发点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两者最终的⽬的也不⼀样。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1、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许可他⼈使⽤,或者转让⾃⼰的权利时,与他⼈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法的⽬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法的⽴脚点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利益,⽽不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公民、法⼈和其它组织依法处分和使⽤其权利的⾃由,国家应当不进⾏⼲预,或者只能进⾏有限的⼲预。在这⾥,国家只是⼀个在原则上⾏使权利的裁判者和组织者,并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物的运动员。⽽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法的⽬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的,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和利益。更进⼀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的利益为⽬标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段。
从这个⾓度来说,充分保护公民、法⼈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是第⼀位的,是⽴法的终极⽬标。⽽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也是直接提倡保护权利⼈的合法权利,但是,总的来说,是对权利⼈的权利⾸先限制的基础上进⾏保护的,所以,实际上权利⼈的权利是第⼆位的;第⼀位的⽬标是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利益与公共利益发⽣冲突时,要求牺牲或者限制个⼈的利益以满⾜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裁判者,⼜是运动员。
2)两种⽴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权制度;⼆是对权利使⽤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在这三个具体任务中,对权利使⽤的规范⼜是主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对交易的规范以及对交易规则的遵守是中⼼内容。例如,民商法把诚实信⽤原则列为⾃⼰的帝王条款,这本⾝就说明了交易关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民商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情况就⼤不⼀样。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权利的交易和使⽤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的重点,相反,在权利的交易和使⽤这⼀环节中,知识产权法主张按照民法中处理,但在关节环节上依法实⾏监管,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才能⽣效等。总的来说,在这⼀问题上,知识产权法中除了个别的限制和程序要求以外,基本上适⽤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制度,这⼀点可以看作是两种法律的交叉。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商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对于⼀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来说,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可以与权利⼈共享,如合理使⽤、强制许可、⼀些不被认为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等。
虽然在trips协议的规定中把知识产权列为了私权,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知识产权法就是私法,如果这种法律中⼤量地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使⽤私权,那么,这种法律就和⼀般意义上的私法有所不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定为私法。况且,协议中关于私权的概念与我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事实上,与我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的特征相⽐,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公法的特征。在现实应⽤中,经济法经常把⼯业产权法等内容划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经济法中,更是经常直接地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体系的⼀部分来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从⼀个侧⾯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国家依法管理和安排权利的成份很⼤,就像经济法⾥国家依法规范和管理经济的内容⼀样。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基本是清楚的。这样来看,如果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份额⽐重来划分,知
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且公法的份额重。这⼀点与民商法明显地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包括权利⼈在内,都必须⽆条件的遵守和执⾏。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不提倡个⼈的意志⾃由和个⼈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的个⼈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可以通过与他⼈签定协议来
⾏使使⽤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式作了限制,权利⼈必须遵守。如⼈⾝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法精神和尊重个⼈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完全不是⼀种价值趋向。
5)责任的产⽣⽅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责任的⽅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在侵权中造成了他⼈⼈⾝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政和刑事责任。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使⽤和转让⼀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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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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