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7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唐红兵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唐红兵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客迎伏唐红兵 
【代理律所】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8 03:27:42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 JOHN BUT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兵,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鲁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山特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佛山市力迅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力讯公司)。
     2.注册号:11437844。
     3.申请日期:2012年9月3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5.标志:
     USTAKPOWER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变压器、逆变器(电)、电涌保护器、调压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电池箱、电池充电器、蓄电池。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山特公司。
     2.注册号:619938。
     3.申请日期:1991年3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9日。
     5.标志:
     SANTAK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不间断电源、逆变器、开关电源、精密稳压电源。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山特公司。
     2.注册号:7825274。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11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5.标志:
     SANTAK山特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不间断电源、精密电源、稳压电源装置、逆变器、开关电源、精密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装置。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山特公司。
     2.注册号:7823799。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电话安装和修理;手工具修理。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山特公司。
     2.注册号:7823804。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硬件咨询。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105863号《关于第11437844号“USTAK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日期:2016年12月6日。
     被诉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山特公司主张“SANTAK”商号的损害,亦未构成抢注山特公司商标的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三、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较大,且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山特公司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四、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2016年4月15日,山特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商标评审阶段,山特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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